港口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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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在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收的内容涉及到各个经营活动,其计费工作是以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为依据。《港口费收规则》由于各港口地理分布,所处的地理条件及内、外贸之间的不同,分为“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内贸部分”又分为沿海、长江、黑龙江三个费收规则,它们适用于沿海,长江等航区的船舶。“外贸部分”则适用于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港口费收规则》是由“规则”与“费率表”两部分组成。由于所使用的范围不同,《费收规则》中的“内贸部分”与“外贸部分”在内容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但都包括了主要的港口生产项目。在介绍这些港口生产项目的同时,对这些项目的收费背景均做了说明,使计费操作简便易行。另外对货物重量换算,货物分类,国际集装箱港口收费等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各国对港口向船舶或货物征收费用的方法、数量和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其征收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不尽一致。港口费收规则(Rules For Harbour Fee Con1ection),是港口当局向进出港口的船舶或货物计收港口费用的统一规定。各国港口的费收规定不尽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港口费收办法也很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港口费的计收办法逐渐趋于统一,有关部门先后编制出了《沿海港口费收规则》、《长江港口费收规则》、《黑龙江港口费收规则》、《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等法规。我国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费收规则》分为内贸部分(沿海港口费收规则)与外贸部分(即适用于我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该规则的发布日期为1994年01月18日,实施日期为1994年01月21日。
费收规则的费目一般较稳定,但是费率常有变化。各国有权自主制定本国港口的费收规则,但对于国际商港,在制定费收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国际海港制度的影响,保持对各国船舶给予海港内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