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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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综合所得税又称混合所得税,它是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综合在一起,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1]。
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首先是法国在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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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综合所得税的类型[1]
1、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各项分类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缴,然后对其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综合加总,按累进税率计税,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
2、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某些所得分项计征,按特定的标准、税率征税,年终不再计入总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计申报纳税,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与分类所得税的差别在于,分类所得税往往采用源泉扣缴的办法,扣缴完后不再纳税,而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除少数项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仍要综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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