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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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所有制结构是指不同所有制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由于出资者不同,他们对资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关系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旅游企业,他们在旅游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就构成了旅游业的所有制结构。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社会经济制度各不相同,企业资产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也不一样,由此导致了旅游业所有制结构的时间差异和国别差异。1978年以前,我国旅游业基本上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结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1]
我国的旅游所有制结构[1]
我国旅游业的所有制结构是由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旅游业的客观状况决定的,众所周知,我国旅游业发展之初的障碍主要是资金问题,要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的旅游业规模,单纯依靠国家的投资是不行的,只有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政策,即实行国家、地方、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才能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旅游业所有制结构是我国在现阶段旅游业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模式。
引进外资、发展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明智举措。积极引进外资,大力发展独资、合资、合作形式的旅游企业,既可以利用国外资金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弥补我国国内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规模和档次,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培养我国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吸纳大批劳动力,扩大我国的就业市场等。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旅游企业,加强国有旅游企业的主导地位,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旅游企业共同发展,无疑是改善我国旅游业所有制结构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