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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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签发人(Issuer of Bill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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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签发人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实际签发提单的人。
提单签发人可以是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人、再运输的租船人。承运人的代理人主要是船舶代理公司,包括代理缔结运输合同的代理人。不论由谁签发,正本提单均有同等效力。实际工作中,提单通常由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者船长签发提单的,必须经过承运人或者船长的授权,未经承运人授权而在提单上签名的人,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无代理权而签发提单的侵权责任。但是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的船长作为承运代表签发提单,无须取得承运人的特别授权,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承认。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各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都规定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不需经承运人的特别授权便可签发提单。但如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则代理人必须经承运人的合法授权委托。未经授权,代理人是无权签发提单的。[1]
- ↑ 牛鱼龙.现代物流实用词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