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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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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抵押权的顺序)

目录

抵押权顺序的含义[1]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抵押权顺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

  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担保法解释》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3、《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抵押权顺序的抛弃与转让

  抵押权顺序是一种权利,所以权利人可以抛弃或者转让

  1、抵押权顺序的抛弃。这是指对于同一债务人,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为了后顺序抵押权的利益,可抛弃自己的顺位,使两者处于同一顺序,从而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对于张某抵押的汽车享有依次抵押权,分别是30万、lO万和8万,如果张某的汽车最后拍卖所得40万,那么按照原来的顺序,A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可以得到30万;B是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可以得到10万;C在A和B受偿之后已经没有余额让自己的8万债权得到清偿。如果A为了考虑C的利益,抛弃抵押顺序权,从而使自己与C的次序相同,那么A和C合计30万元,按照30:8的比例分配,而B则照原样分得10万元。

  2、抵押权顺序的转让。这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顺序权让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例如,A、B、C为李某的第一、二、三顺序的抵押权人,债权额分别为5万、4万和3万,李某的抵押物拍卖所得10万,按照原来的顺序是A得5万,B得4万,C得1万。如果A将自己的顺序权转让给C,也就是A与C之间进行顺序的交换,那么C得3万,B得4万,A得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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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吴伟民.借款担保法律课堂[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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