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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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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折算工龄[1]

  折算工龄是指符合部颁标准的从事高温、井下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到的特殊工龄。它是国家对在恶劣环境和场所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计算上的一种特殊标准。它是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的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党和人民关心鼓励职工热爱和从事井下、高温、高原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给予优惠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志。如在恶劣环境下,工作满一年可折算为一年零3个月或1年零6个月。

折算工龄的掌握[2]

  劳动部[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规定: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卜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该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1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1: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上龄。

  全总生办公室[1962]生活字第222号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时间,每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折算工龄的作用[3]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有关“折算工龄”方面的劳动法规及文件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如<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0章第4节第13条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总之,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仅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没有超出保险福利的范围,也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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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黄运武主编.现代企业制度大辞典.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1.1.
  2. 郑先明编著.劳动人事维权手册.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12.
  3. 王小峰 席维中主编.下岗职工就业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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