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贴差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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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贴差额款是指典物实际出卖时的价格即找贴时价与典金之间的差额,而不是典当合同成立时典物的估价与典金之间的差额。
找贴差额款的计算[1]
典物出卖时,其价格或高于或等于或低于典物估价都是可能的,但实践中找贴时,找贴时价往往高于典物估价。在具体计算找贴金额时,典期内的典金利息、保管费等费用仍由出典人实际支付给典当行,并不因典期事实上的缩短而退还。凡典当时,利息和保管费已从典金中扣除的,典当行在找贴时,可以用找贴时价与原典金直接相冲即可。如甲持某物出当给某典当行,典物估价为5000元,典价为5000×70%=3500元,另收典期利息3500×5%一175元,保管费3500×0.5%=17.5元,典当手续费3500×1%=35元,均在典金中扣除,典期内,典当行与某甲之间发生找贴行为,在计算找贴金额时,典物卖出价为5200元,此时找贴应是典价(3500元)一典物找贴时价(5200元)。典当行还应找贴甲1700元,利息费175元,保管费17.5元,典当手续费35元,均为典当行实际所有,不纳入找贴金额计算过程。找贴一般为一次付清,但经出典人同意,对已核算出的差额,典当行也可分期支付。
- ↑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