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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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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当事人自行和解)

目录

什么是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在仲裁庭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在整个仲裁程序中都可以进行,在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均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后,一方反悔或者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按照原仲裁协议可以重新仲裁

自行和解的条件

  自行和解的达成,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所有债权人均认可和解方案。

  2.自行和解的债权人必须是对债权有效存在无争议的债权人。若双方对债权是否有效存有争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则无法达成和解。而自行和解与全体债权人和解的性质,决定了自行和解的债权人必须适用于所有债权人有效存在的场合。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不确定,或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对某个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均不适合自行和解。

  3.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全体共同达成的和解,不是债务人分别与每个债权人达成和解,债权人全体因自行和解获得的利益应是一致的。即自行和解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人与某个债权人的和解,不允许债务人与某个或某些债权人以额外的利益或清偿,自行和解应是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和所有债权人获得同等条件清偿的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自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为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一经认可,即产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效力。

  破产和解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采取多数决原则形成的。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只可能产生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力。自行和解则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行和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此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当然,若债务人不履行自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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