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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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税(advertisemen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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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税概述[1]
什么是广告税?约翰·穆勒将其归人信息传递税。对于广告税的课征,他认为会受到责难,因为“广告对工商业活动是有用的,可以使工商业者和消费者走到一起,而如果广告税很重,严重妨碍人们做广告的话,它就会延长货物库存和资本闲置的时间。”
但现实生活中广告的发布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垄断和恶性竞争。因此随着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办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可据实扣除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是否意味着广告税即将出台?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出台限制措施,一是因为广告浪费资源的论点影响了决策者,再就是个别企业的广告招致了包括高层人士在内的相当多人的反感。但他认为从税收上对广告加以限制没有必要。因为做广告毕竟是企业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很正常、很必要的手段。
因此该办法出台主要目的并非在于限制一般性的广告发布,而是一方面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企业无限制将各种支出摊入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广告培育企业或产品品牌,实际上属于无形资产,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用于无形资产的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该办法只在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非广告税,只是日常征管中的一条政策,完全在国税总局的职权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开征一个新税种。而该办法出台的最大争议并非是否开征广告税,而是该规定认定过于宽泛,涉及面过大,缺乏清楚的法律界定,比如变相的广告发布如何扣除等问题。实际上是从方便管理者监管的角度出发,更受质疑的则是出台程序上的不公开与非透明。
200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一些例如制药、食品、家电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提高广告税前比例。但目前这些都不能称之为广告税,只是在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上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还是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并非对广告行为本身征税。
国外广告税的征收并非少数。俄罗斯广告税的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中亚许多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以及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其他国家也将其作为地方税的组成之一。
世界上最早征收广告税的国家:1912年,美国开始征收广告税。[2]
- 1.概念[3]
广告税是对在瑞典境内发表印刷广告和其他广告以及制作广告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从1987年7月1日起调整为印刷广告4%,其他广告11%。
在瑞典境内利用公开出版物发行的印刷广告以及可通过其他方式广为散发的其他广告。印刷广告指在印刷品中重复印刷某项内容的广告;其他广告指除印刷广告以外的用其方式传播的广告,如海报、广告板等。
①通过公开出版物或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广告业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②受雇于商业广告组织从事广告制品散发的人,如果在进口时未交广告税者为纳税义务人;
广告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广告费收入,通常为双方协议价格。如果没有协议价,或协议价明显低于商场上的同类价格,将按照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计税。
广告税实行比例税率征收,其中通过报纸进行的广告业务税率为4%,其他广告的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