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会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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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会计报告制度是由一国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对不同类型或规模的企业在提供报告的种类以及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在格式、内容、数量详尽程度等方面实行的有差别待遇的一种安排。
现实中,差别会计报告制度主要是通过企业规模来区分差别报告主体(按类型划分差别报告主体的情况也存在,但已经较少运用,例如我国曾经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在实施差别会计报告制度的同时各国或者对企业规模单独做出了规定,或者引用其他法规中有关企业规模的规定进行解释。
例如,英国依据1985年公司法案认定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年营业额最高2800000英镑;(2)总资产不超过1400000英镑;(3)雇员平均人数不超过50人。澳大利亚依据公司法中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就可以认定为小企业:(1)年营业收人少于10000000澳元;(2)年末总资产少于5000000澳元;(3)年末雇员少于50人。从上面所述各国情况来看,各国对企业规模的判定并不相同。事实上企业规模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各不相同,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来判别企业规模。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企业也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小型企业。我国对小企业的界定是定性的,根据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为“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只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界定,则采用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未另行规定定量标准。从现实中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这种划分标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模糊性和弹性空间。由此看来,如果要实现差别会计报告制度,企业规模的确定就是一个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差别会计报告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面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通过定量标准即企业规模来衡量差别报告主题的差别,但应区别考虑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制定统一的规模标准,当涉及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地区时,则以经济活动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标准为准。这种方法虽然在短期内使问题得以缓和,但显然没有真正解决差别报告的国际协调问题,从长远来看将成为国际会计协调的一个障碍。
第二种思路就是取消量化标准,代之以定性尺度。例如加拿大在实施差别会计报告制度过程中就是以上市/非上市公司来确定差别的,而没有使用定量的企业规模判定标准,这种定性的标准应充分考虑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以此为主要依据来判别报告主体应提供何种报告。由于差别会计报告制度产生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信息需求者对信息要求的差异,而且各国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又都具有可比性,所以以此为依据判别报告主体的差别是比较合理且可行的。
虽然此种方法没有第一种方法的缺陷,但是依然存在问题,即如何准确确定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由于需求本身难以量化,以至于这种标准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不管怎样,在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中第二种方法是较好的选择。因为第一种方法虽然本身不存在计量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差别会计报告制度的国际协调,而第二种方法至少可以使问题得以解决,存在缺陷不应该成为拒绝采用第二种方法的借口,我们应该积极地寻求弥补缺陷的方法并最终解决差别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