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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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人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1]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上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较完备的配套政策;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 ↑ 李向民.购买放心的商品房·第1卷.地震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