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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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口税是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及自内地运送土货至通商口岸出口类似税票时所纳的抵代通过税的一种税款。这种抵代税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这是帝国主义破坏中国内地税主权的一种税制。其目的在于保证低水平的协定关税充分发挥作用,把进出口商品的内地税也纳入协定范围的一种税制。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
子口税的由来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者已干预中国内地税的动向。《南京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之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后来英方得知当时中国“国内关税定例本轻”,便协议“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并未具体确定税率。
50年代初叶
50年代初叶,江南各省地方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创设厘金制度,内地税课大为增加。因此,英国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使清政府“不得对外国进口的货物,和为向外国出口而购买的货物,课征内地税或通过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应的规定,大意是英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和自内地运土货出口,所经内地各卡,倘愿一次缴纳,以免各卡重征,土货可在首经子口上税,洋货可在海口完纳,“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子口税。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规定:1.出口土货的子口税改在出口海关缴纳;2.子口税率定为进出口税率之半,称子口半税。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国公使会商以后,颁布了一个《通商各口统共章程》,于是各国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样特权。
比较《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关于子口税的规定,可看出子口税制演进的一些特点:1.《南京条约》仅规定洋货入内地子口税,《天津条约》则进而规定土货出口的子口税,并且确定子口税税率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或从价2.5%;2.《南京条约》规定华商运洋货入内地,可以享受缴纳子口税以代替缴纳内地税,而《天津条约》则规定外商始能享受缴纳子口税的特权;3.《南京条约》未明确规定商人在内地税和子口税之间的选择权,《天津条约》则明确赋予外商这种选择权。缴纳子口税的具体办法是:凡洋货运入内地,应向起运口岸的海关缴纳子口税,海关发给凭单,通称子口单,即可免除常关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内地购置土货外运,应在首经子口呈验三联单,注明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装船口岸,换得运照,在沿途所经子口呈验盖戳时,可免各项征课,直到运抵最后子口,完清子口税后,方准过卡。
积极作用
子口税是由海关征收报解中央政府的一种税收,至于常关厘卡等内地通过税,则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销的收入。缴纳子口税以后的商品既免纳其他内地税,地方政府的税收遂被压缩。面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采取了两种对策:一是降低内地税率,以与子口税相竞争。二是采取加重土货厘金,以补偿实行子口税而短少的财政收入。这个办法直接破坏土货的流通和生产,削弱了土货对洋货的竞争力。
在此期间,由洋税务司控制的中国海关是根据货物启运地点区别其生产国籍,因此,凡从香港启运的货物,都被当作洋货并享受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待遇。于是便有不少国产土货特地绕道香港以取得洋货身份,然后运销内地,这样,仅在出口时纳一出口正税,内销时再纳一进口正税与子口半税,即可免纳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内销长江流域及华北一带的广东和台湾的蔗糖。1871年镇江这种“洋糖”的进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万四千担。
消极作用
子口税实施的情况子口税制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推销洋货和搜刮土产,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关领有子口单运经内地的洋标布计两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万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华商自内地贩运生丝到上海,每包负担内地税三十两以上,在三联单掩护下的外商,却只负担五两,两者相差六七倍。
子口税制的后果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单和土货外销的三联单、运照制度,给予洋商以深入穷乡僻壤控制中国国内贸易的极其优越地位,同时也导致华商假冒洋商名义,悬挂外国旗帜,百般依附洋商。华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购买子口单,以免内地税盘剥。1879年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说:上海内销洋货的99.9%都由购得子口单的华商所经营,至于在土货外销方面,据1866和1867年的《海关报告》说,自内地运棉花到宁波,内地税高出子口税一倍,因此华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价向外商购买三联单去护运棉花,其结果竟使三联单的买卖本身“成为一种交易”。
不仅如此,外销土货的子口税是向出口口岸的海关交纳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华商自内地贩买土货,在到达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卖,就不仅逃避了内地税,也逃避了子口税;如运到口岸而不出口,则他们在国内贸易上也享受用交纳子口税的方式代替内地税。如1872年镇江出口的土货价值只占到三联单护运流入的土货的25%,其余75%都销于镇江及其附近地区,并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