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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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代理(Foreign trad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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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对外贸易活动。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1、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
2、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
3、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受不享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对外贸易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
- 1、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勤勉义务。代理人应根据委托合同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对由于过失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诚信、忠实义务。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委托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③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申报账目,交付相关资料文件。
④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中了解到与被代理人有关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应予以保密,代理人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⑤对外索赔或理赔。代理人应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理赔。
⑥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为维护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但如客观情况有此需要,或贸易习惯上允许,或经征得委托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⑦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2、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收取佣金权。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委托人索取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
②求偿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③核查委托人的账册,以便核对委托人支付的佣金是否正确。
④留置权。如果委托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委托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以抵消委托人欠他的款项。
⑤代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蒋和胜,赵志泉,徐桂兰.经济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