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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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条款作为一种认购股份期权条款,是与反稀释条款采用增持手法近似,但比反稀释条款的保护力度更大的一项投资权利给予。该条款可以为顺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市值在解决股权分置完成后得到有效的保护。
2008年5月27日,建设银行公告,美国银行将于6月5日前向中央汇金公司(建设银行大股东)购入60亿股H股,双方交易价格为2.42港币,而当日收盘,建设银行的H股股价已达6.65港币。这些均源于2005年建设银行上市前引入国际战略资本时,相关方签署的《股权及期权认购协议》。
根据该协议,美国银行向汇金公司购入建设银行174.82亿股(相等于全球发售前建行在外流通股份的9.0%),该等股份将于全球发售完成后转换为H股;同时,汇金公司向美国银行授出一项认购期权,赋予美国银行向汇金公司购入总数相等于截至全球发售结束日期建设银行已发行及在外流通股份19.9%的建设银行H股的权利。这部分认购期权须待惯常条件(包括取得任何必需的同意)达成后方可行使,且在送达一封列明期权行使所涉股份数目的通知书后方会生效,且毋须获中国监管机构的额外批准。
双方约定,2007年8月29日之前美国银行的行权价均为全球发售项下的每股发售价,这日之后增加至招股价的103.00%;2008年8月29日或之后再度加至招股价的107.12%;2009年8月29日或之后再度加至招股价的112.48%;2010年8月29日或之后则加至118.10%。按2.35港币的建设银行招股价,上述比例分别对应每股2.42港币、2.52港币、2.64港币和2.78港币的行权价。
从上例不难看出,美国银行行使期权的结果可谓是收获颇丰。当然,这种获利是建立在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基础上的,且以美国银行承诺技术协助为代价的;反之,则效果甚微。无论如何,设计了这样一种期权,即使到期不行使,投资人也不至损失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