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利率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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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定价法
基准利率定价法是选择合适的基准利率,银行在此之上加一定价差或乘上一个加成系数的贷款定价方法。基准利率可以是国库券利率、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商业票据利率等货币市场利率,也可以是优惠贷款利率,即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于这些金融工具或借贷合约的共同特征是违约风险低,所以它们的利率往往被称为无风险利率(Riskless Interest Rate),是金融市场常用的定价参照系,故也被称为基准(Benchmark )利率。对于所选定的客户,银行往往允许客户选择相应期限的基准利率作为定 价的基础,附加的贷款风险溢价水平因客户的风险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基准利率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银行对特定客户发放贷款的利率公式一般为:
贷款利率 = 基准利率 + 借款者的违约风险溢价 + 长期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
公式中后两部分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加价。违约风险溢价的设定可使用多种风险调整方法,通常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等级确定风险溢价。不过,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并非采取加收较高风险溢价的简单做法,因为这样做只会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因此,面对较高风险的客户,银行大多遵从信贷配给思想,对此类借款申请予以回绝,以规避风险。如果贷款期限较长,银行还需加上期限风险溢价。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银行界在运用基准利率定价法时普遍以大银行的优惠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准。进入70年代,由于银行业日趋国际化,优惠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主导地位受到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挑战,许多银行开始使用LIBOR作为基准利率。LIBOR为各国银行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格标准,并为客户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提供了基准。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了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定价模式。由于短期商业票据市场迅速崛起,加上外国银行以接近筹资成本的利率放贷,迫使许多银行以低于优惠利率的折扣利率(通常是相当低的货币市场利率加一个很小的价差)对大客户发放贷款。不过,对中小型客户贷款仍然以优惠利率或其他基准利率(如LIBOR)为定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