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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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国有水资源管理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包括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质保护、地下水勘探等的规划。
2.建立取水许可证制度。除生活、畜禽饮用、自留地灌溉、灭火、水运、旅游和体育活动用水外,其他任何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获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
3.实行有序开发、计划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经营责任制。
4.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的举办要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的费用核定、计收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
(二)开发管理
国有水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对有效利用水资源活动的管理。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国有水资源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利用水资源开发新的生产领域。例如,开发水产养殖、畜牧、旅游等多种产业。
2.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发电和通航能力。
3.勘探利用地下水、矿泉水、温泉水。
4.科学利用工业废水,治理废水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5.完善农田灌溉设施和管理制度,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率。
6.对开发水资源进行综合经营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保护管理
国有水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防止和避免水资源、水利工程遭受污染和破坏等的管理活动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护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2.禁止围湖造田、填河造田;
3.禁止在江河、湖泊、内海、水库等水域取土、采沙、采石、采矿,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污染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水、考古发掘、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禁止损毁堤防、护岸等防洪防涝设施和水文监测、通讯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