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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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补充各级财政资金的不足,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 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的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纳税人是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各级政府和所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一律按当年收入总额计证;
(2)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按当年提留总额计征;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的各项专项基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在企业缴纳调节基金后集中;
(3)所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预算外企业,按照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数额计征;
(4)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按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计征比例按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人的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采用按月或按季缴纳,年终根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机关负责;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收纳、报解和入库。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可供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简易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和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免征项目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凡当年应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在保证完成国家征集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征或免征调节基金照顾;其他确需减免的,必须单独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减免口子。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体制规定,逐级报省一级财政厅(局)审批,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