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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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核准(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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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册核准[1]
商标注册的核准是指商标局经过其初步审定并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出复审,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就标志着商标专用权的诞生。
商标注册核准的程序[2]
(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所谓初步审定,兄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是,由于《商标法》规定还有群众异议阶段,该商标是否能核准注册,还须经过其他法律程序后才能最后确定。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于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要进行第一次公告。
《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编印的官方定期刊物,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的行政通知。《商标公告》内容分为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商标公告、商标续展公告、商标变更公告、商标转让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公告、撤销和注销商标公告。商标局关于商标方面的决定,也需要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其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使用商品类别及指定商品名称、申请日期和审定编号等。初步审定公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民主,有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撤销那些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初步审定;二是使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有维护其商标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二)核准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应该是: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予以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白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审查,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时,商标局应予核准注册;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经过调查审议,认为申请人或者被异议人理由成立时,应更正商标局的决定,准予注册,并予以公告。
由于核准商标注册是承认一个商标在法律上取得专用权的根据,因此,一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将商标登记于《商标注册证》,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可见,核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关键程序。《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或“®”。从法律意义上说,商标注册是指商标被载人《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依据。
(三)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颁发绐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必须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遗失、涂改和损坏,涂改无效;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商标局声明,并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注册证,须呈报《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交商标图样五张,并缴纳规费和有关证明。如注册证损坏,须交回旧证;如注册证丢失,须登报声明,并将报纸所登声明附于申请书后面。
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即可以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商标了。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注”或者“®”,也是法律规定。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上或者说明书上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商标注册核准的具体情况[3]
商标注册核准是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准许的重要程序,它不是简单地一个批准手续而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告期内无异议而获核准
这就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2.公告期内有异议但经裁定不能成立而获核准
这就是比前一种情况更为复杂的程序,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需要经历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讼等几项程序,在处于后三项时,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当然,裁定会有两种结果,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而另一种结果则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上述所指商标注册证,是国家法定的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凭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只能根据商标注册证所记载的核定使用商品,在注册有效期限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续展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注册等,都需由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注册证上加注。
关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从何时起算,在《商标法》中也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算。这样计算是合理的,也防止因异议时间拖得过长。造成对商标注册人不利。
3.商标异议
这项程序与商标注册核准直接有关,因而有些内容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叙述,这里再作一些分析。
一是,对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该商标注册的理由,这就是商标异议。这里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是社会公众,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商标法》对此未加限制。
二是,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宗旨是,广泛征求各方对初步审定商标的不同意见,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使商标审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力求减少失误。发现不当及时纠正。
三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对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这里所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修改时废止了这项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样会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构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四是,在商标异议期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4.商标复审有关程序
这里提到的商标复审是指驳回商标复审和商标异议复审,它就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作出裁定。对于商标异议复审前面已经有所叙述,关于驳回商标复审,就是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在这里,《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改变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的规定。而赋予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上述商标复审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和在申请后依法获准注册的权利,以求更审慎、严密地对待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