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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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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称变更权[1]

  名称变更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变更其业已享有的名称。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通过强制性规定和自主设定两种方式而取得,因此名称变更权仅仅适用于可得依自主设定方式取得名称的场合。此外,名称的变更,作为法人变更或非法人组织变更的一种类型,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名称变更权的内容[2]

  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可以是名称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名称的全部变更。如果正在使用的名称是经登记的,变更后的名称也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名称一经变更登记后,应当使用新登记的名称,原登记的名称视为撤销,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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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马俊驹主编.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
  2. 陈莉,李瑞主编.第十一章 人格权 民法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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