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差距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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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差距理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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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差距理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称技术差距模型(Technological Gap Model)是把技术作为独立于劳动和资本的第三种生产要素,探讨技术差距或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由于技术变动包含了时间因素,技术差距理论被看成是对H-O理论的动态扩展。
技术差距理论产生于1961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M.V.波斯纳(Michael V. Posner)他在《国际贸易与技术变化》一文中,提出了国际贸易的技术差距模型。该理论认为,技术实际上是一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的科技水准一直在提高,但是在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准不一样,这种技术上的差距可以使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技术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随著技术被进口国的模仿,这种比较优势消失,由此引起的贸易也就结束了。
技术差距论认为,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进行的。通过引入模仿时滞(Imitation Lag)的概念来解释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的可能性。在创新国(Innovation Country)和模仿国(Imitation Country)的两国模型中,创新国一种新产品成功后,在模仿国掌握这种技术之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可以向模仿国出口这种技术领先的产品。随着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或国际贸易的发展,创新国的领先技术流传到国外,模仿国开始利用自己的低劳动成本优势,自行生产这种商品并减少进口。创新国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量逐渐缩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随之消失。创新国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量逐渐缩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随之消失。
1963年,哥·登·道格拉斯(Gordon Douglas)运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美国电影业的出口模式。即一旦某个国家在给定产品上处於技术领先的优势,该国将在相关产品上继续保持这种技术领先的优势。1966年,盖·瑞·胡佛鲍尔(G..C.Hufbauer)利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合成材料产业的贸易模式。即一个国家在合成材料出口市场的份额,可以用该国的模仿时滞和市场规模来解释。当他按照各国的模仿时滞对国家进行排序时发现,模仿时滞短的国家最新引进新合成材料技术,并开始生产和模仿时滞长的国家出口,随着技术的传播,模仿时滞长的国家也逐步开始生产这种合成材料,并逐步取代模仿时滞短的国家的出口地位。对技术差距理论的经验研究,支援了技术差距论的观点,即技术是解释国家贸易模式的最重要的因素。
1、最初的技术进步必须建立在存在于某国经济中的一系列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基础之上
所谓制度性内生变量(Systematic and Endogenous variables),是指一国同他国相比能够引发技术进步的诸多他国所不具备的因素。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居于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主要就是得益于诸如美国拥有雄厚的总体经济实力、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国际竞争能力强劲的大型和特大型公司企业、充足的科技投入和庞大的科技队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等一系其他国家无法望其项背的有利条件。这就是美国经济中独有的制度性内生变量。这些因素或者从需求的方面提出了技术创新的要求,或者从供给的方面保证了技术创新的现实可能性。如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居民的消费就越是倾向于能带来较高层次的多重满足的高科技新产品,因而刺激了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同时,全社会较高的工资水平又使这些高科技新产品能够较为顺利地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进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再如实力雄厚,队伍庞大的科技人员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大军以及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创新的机会不断萌生。同时,一方面,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各行各业的大公司、大企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随着各行业公司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利润的积累,它们也有能力增加投入,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进而使技术创新转化成为一系列的高科技新产品,并使之商品化。可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制度性的内生变量的作用,才使美国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的发祥地。
2、技术成果的国际传递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在一定时期内,能使率先完成某项技术创新的国家,即所谓技术创新国,能较为稳定地保有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差距比较优势
技术成果所以难以在国际间迅速地传递,一般说来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由于技术成果本身是获得巨额利润的源泉,因此在完成某项技术创新以后,技术创新国必然采取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等多种措施,首先充分地享受该项技术创新的创利效益,直到该项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来已经成为了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以后,技术创新国才有可能愿意考虑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问题。
2)技术成果本身同时又是耗费巨大的现实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产物,而且,技术创新投资从本质意义上看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所以,在国际间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体现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其使用价值表现为项技术成果创造利润的能力,其价值表现为研究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全部投入和所承担风险的价值总和,以及该项技术创利能力的价值表现。因此,技术成果的价格既要包括研制过程中的全部现实投入和风险投资及其回报,又要包括该项技术成果转让后在剩余的使用年限内继续为其所有者创造利润能力的一定比例。所以,以“专利转让费”或“生产特许权转让费”的形式出现的技术成果的转让价格一般相当昂贵。这就从需求的方面制约着技术成果的迅速转让。
3)与上述两方面因素相联系,非技术创新国也可能试图通过自身的研究与开发取得某项技术成果,实现变相的技术转移。但极有可能受到该国自身的诸多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制约,遇到多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使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掌握某项技术成果,并将之用于现实生产的目的。
有没有案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