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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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是指在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只要满足申领低保的条件即可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 保障基本生活;
- 属地管理;
- 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 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公平、公正、公开。
- 低保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
- 身份证、户籍索引复印件(原件备查);
- 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 单亲家庭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 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救济证明;
- 年满18岁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评议推荐、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级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