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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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信息披露(Fairnes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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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早在2000年8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选择性披露问题就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 旨在建立新的完全且公平的信息披露机制, 以实现市场机会的平等,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监会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 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引入了公平披露的原则。而在2006年8月10日和8月16日, 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文中简称《指引》 ), 将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覆盖了深交所的所有上市公司。[1]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出台背景[2]
以前,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机构是中小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将非公开信息向其进行披露是很常见的,各国虽然均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泄密行为,但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则没有命令禁止。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的公平性,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首先在2000年8月通过了一项新规定,从2000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将与他们一同分享相关信息。此即是同年10月美国正式生效的公平披露规则法案。可以说,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于世界各国在如何公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的部分条文就体现了公平信息披露的精神。2006年8月,深交所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相关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漏或泄漏。这次《管理办法》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是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该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3]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紧密相关。对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行为的规范,作为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这两项基本原则的指导:第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充分,市场参与各方获取信息的机会越多,相应证券的价格越能反映各种信息,证券交易就越能使资源有效配置;第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公平,市场参与各方获取信息的能力越对等,证券市场上,现实的和潜在的参与者越能共享信息,证券市场竞争也就越公止。
Pagano与Roell (1996)也在探讨不同的市场交易形态时,认为相对于部分市场参与者较他人拥有更多信息的交易商市场(Dealer Market)而言,信息公开、平等披露的竞价市场(Auction Market)先天就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而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可以降低较少占有信息资源投资者的竞争劣势,使交易成本降低。但实践证明,上市公司不可能完全充分、公开地披露其信息,这样就产生了公开披露与私下披露、公平披露与选择披露的差别。从证券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的信息越公开、越充分对整个市场效率的提升就越有利,但是,过多的信息公开会引致信息成本,也会公开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利于上市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正如SEC在公平披露规则中的规定一样,公平披露的原则仅适用于与上市公司或其证券相关的“重要而非公开”的信息部分。我国《指引》也要求在实现公平披露的同时,需满足市场效率,从而使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率。
公平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3]
1.信息披露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只有全体投资者在获取证券信息方而处于更为平等的地位,才可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在信息获取方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可能得到较有效的保护。
2.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得选择时点延迟披露;选择性质的披露,会使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3.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个人和机构在相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应采取保密措施。这是公平披露的核心,但要做到这点也是最难的。董事会还没有开完,公司股价就早已因为信息的提前泄漏而涨停或跌停,这样的事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时有发生。
4.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己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平信息披露的影响[3]
1.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可以任意向证券分析师们或大投资者预先披露重要信息,否则他们将会受到强制执行措施或相应罚款。但物极必反,上市公司过于谨慎的态度也许会导致信息披露的减缩效应(chilling effect)。因为他们害怕披露的信息属于公平披露制度禁止的重要信息,所以他们会尽量地减少对外界的信息披露量,这有悖于证券市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对投资者的影响。公平披露制度规定的目的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所以,公平披露制度对投资者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它缩减了投资者中的大投资者的特权,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所有投资者置于平等地位,共同承担股市风险、共同获得投资收益,使证券市场更加公平化。
3.对证券分析师的影响。公平披露制度的规定使得证券分析师们而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为以往他们在做分析报告时,一些关键数据通常都是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得。公平披露制度产生后,上市公司为避免受罚,不再向分析师们提供重要数据。所以,分析师们只能设法拼凑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顾客、供应商及上市公司内部雇员处收集的零碎资料,进行综合和整理后得出结论,因而这个结论的准确度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