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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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划分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门机构,即各级技术监督局;另一类是其他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医药等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1]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是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分。企业产品如果违反了上述标准,企业就要承担产品质量法上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国家鼓励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能够达到并且超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推荐性标准可以由生产者自愿采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可见,对于生产的产品涉及保障最基本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及财产安全时,产品质量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可以采用推荐性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行的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09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独立的评审,对于符合该系列标准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的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可以由企业自愿提出,一旦获得认证证书,能进一步增强企业在竞争中的整体实力。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认证机构独立评审产品质量,对于符合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此可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的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可见,产品质量认证也由企业自愿提出,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更好地开拓市场。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食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笛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白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生产工程,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其职权。
6.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的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关系全社会成员的事情,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应当是一个系统的监督,要从不同层次进行阐述:
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同时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抽查的公告;
四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社会监督应当从以上4个层面入手,共同起到监督的作用。
- ↑ 张晓燕主编.经济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