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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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件是指设备(主要是关键设备)处于有效寿命期间,为避免因偶发故障而按规定的标准事先存储的备品配件。[1]
事故件的划分标准[2]
事故件在备件管理中一般应进行单独管理,因而正确划分事故件非常重要。划分事故件,应有详细可行的标准.我们认为.具体的标准是:
(1)事故件不是与安全相关联的要害件,它只对企业的生产有影响;
(2)事故件是设备装置处于偶发故障期因发生突发性故障而必须更换的备件;
(3)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很小,备件的平均寿命一般在一年以上:
(4)事故件的故障难以事先预测,提前更换也不能避免,一旦发生将引起重大损失.因此,备件的价值大小并不是划分事故件的标准;
(5)事故件一般是对主作业线及对主作业线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备件:
(6)事故件本身制造工艺复杂,供应周期在半年以上;
(7)事故件或是不可修复件,或是修复时间超过20h的可修复件.
以上七项同时具备的备件,方可划人事故件.另外,为便于管理核算,还可制订辅助标准,主要有:
(1)该类备件使用量的多少.如果使用同一备件的设备较多(一般在l0台以上),也可不划人事故件.
(2)根据生产单位具体情况,可以划定各类备件的单价范围或价值起始线.例如,仪表备件单价在l万元以上.
应当指出的是,价值高低只是划分事故件的参考标准,确切地说,它不应成为划分事故件的标准.
事故件的价值转移方式[1]
备件的价值形态体现为两方面:货币价值与功能价值。当备件的功能价值体现完毕后,货币价值应作相应转移。对于事故件,其功能由保险功能和使用功能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功能价值实现之后,应同时将相应的货币价值转移(由储备资金转入产品资金)。但要看到,事故件使用功能的完全实现常常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保险功能时时在发挥作用。按成本法,当其保险功能实现之后,应进行备件帐面价值转移。事故件的这种价值转移的特点,使它酷似设备固定资产的性质。因此,国外一些企业将一些大金额的事故件划为固定资产,而在我国是财政政策所不允许的,但可仿效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采用摊销的方法计入成本。具体做法:首先制定事故件的合适的库龄(一般为4年左右),然后按起初帐面原值的一定百分比按月计入各受益单位维修成本;超过规定库龄的事故件不再摊销。如宝钢的事故件计入成本的方式是按5O个月进行摊销:即根据事故件的收、发、存月报表,按期初库存帐面原值的2%计入各受益单位维修成本;库龄超过5O个月的事故件不再摊销这样,能很好地体现事故件的保险功能,使管理业务部门慎重划分事故件,促使管理者严格控制在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