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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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合伙人制度是一种类合伙人的企业管理机制制度。但不同于合伙人制度,事业合伙人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二是事业跟投计划,这是向投行和美国合作企业学来的制度;第三是事件合伙人管理,转变成扁平化的架构而非科层结构。
事实上,事业合伙制并非是一个新事物,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两种企业形态之一。除了合伙制以外,另一种企业最基本的形态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早在古罗马时期,我们就可以找到合伙制的缩影。到中世纪时期,这种契约就已经比较成熟,也形成了有限合伙人的雏形。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以知识型为主的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都实行这种制度。而在中国目前的经营、信托领域,大家对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这些概念都很熟悉,领先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这种合伙人或类合伙人模式。因此,事业合作人机制其实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
事业合伙人机制的核心原理与信托机制类似。从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可以看到,股东和合伙人共享了企业的收益。如果一个企业能达到一定的高收益水平,事实上他也可以很容易的在资本市场上购买到比他现有股东更便宜的资本,如果这时股东不同意进行这样的分配,这些合伙人将可能选择自己创业。
第一,企业知识是否掌握在个人手中?即知识个体性。
第二,股权分散性。如果一个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的员工意识到这种制度的存在,那么,企业最卓越的那个员工一定会去投靠一个实行这种制度的企业,或者选择自己出去创业,抛弃他的股东。
第三,企业业务的封装性。例如,可以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分成一个个的案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分成一个个的审计,与这些单位类似的公司就特别适合推行这种制度。然而,比如像全员持股的华为,它任何一项业务的参与人数众多,合伙份额既无法通过第三方计算来确定,也无法通过内部博弈谈判来解决,因此它无法推行合伙人制度。
总之,一个企业要推行合伙人制度就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即知识个体性、股权分散性、业务封装性。
就事业合伙人而言,他是职业经理人的升级版。即使是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存在职业经理人承担风险和失败后果不足的问题,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共担的制度,让职业经理人与股东真正共同分担风险和承受失败的后果,也就是说,让企业的管理者变成比股东更劣后的收益分配人。
总之,事业合伙人机制包括三个部分,即:第一是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二是事业跟投计划,这是向投行和美国合作企业学来的制度;第三是事件合伙人管理,转变成扁平化的架构而非科层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