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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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1]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状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第三层次。参加与否完全自愿,保险管理机构由自己选择,储蓄多少由个人根据收入和负担能力而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特点[2]
从筹资方式上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完全积累制。一代人需要的养老金,靠本代人在职时储蓄积累,积累的本金加利息供退休后养老使用。这种方式是根据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筹资,它需要达到长期收支总平均平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采取这种方式筹资时,首先要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关人口的健康水平、就业率,退休率、工资增长率、利息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等进行宏观的预测,在此基础上预测未来时期养老保险待遇所需保险基金总量,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在实施初期的若干年份,养老保险金收大于支,其差额就作为以后年份的储备基金;而在支大干收的年份,就以储备基金及其利息来弥补收支差额:这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散风险,而且提取费率稳定,在支付保险费用后,每年仍余存相当数额的储备积累基金,使这种养老保险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但是,也存在着不足,由于没有代际间转移,在漫长的储备积累过程中,储备基金容易遭遇通货膨胀的风险。因此,保证储备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关键环节。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从个人和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为个人将来的养老储备了资金,同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使个人晚年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劳动者“自立,自筹、自养”意识的体现,是从经济角度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3]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劳动者遇到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它有三个重要特征:覆盖全社会,它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待遇标准统一,在实行统筹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的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险程度高,只要参加了基本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物质帮助主要依赖基本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补充保险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它可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属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个人的自愿行为,投保多少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确定保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