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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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支出(Construction Expenditure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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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支出是指各主管部门拨付给各工程、项目或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支出。该项支出凭拨款计划、收款单位(收款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经项目部门(人员)证明认定,财务管理员、证明人、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新制度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改设“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对于基本建设业务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业,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