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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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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审制[1]

  三审制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的简称,又称“三审责任制度”,指由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从1952年《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到1997年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三审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表述,并强调要“切实做好”三审工作,三审的“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且“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这项制度的出台和执行体现了图书编辑出版工作的内在要求。

三审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1)例行公事,只是走走三审程序,简单履行签字手续,使三审制变成“三签制”。

  (2)有个别出版单位连形式上的三审程序都不能完全履行,只经过两个审级甚至一个审级即办理发稿和出书手续。

  (3)还有些所谓的“合作”或“协作”项目,出版社自将本该由本社编辑承担的三审工作“发包”给非出版单位的人员去做,让没有编辑和发稿资质的人员担任责任编辑,出版社只负责终审终校,使三审制基本处于放任状态。

  (4)有的稿子虽然也经过了三个审级,但由于所托非人,特别是没有安排给合适的责任编辑,从而不能发现书稿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帮助提高书稿的质量,而复审、终审又无暇仔细审核,因而三审制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达不到应有的目的。

  (5)有的出版社、有的编辑习惯于把审读和编辑加工合而为一,既影响了审稿质童,也难以把编辑加工真正做到位。

三审制的本原[2]

  “三审制”起于何时,据说是50年代从苏联学来的。从50年代至今,在国家有关出版的文件中曾多次提及“三审制”。 从我们所找到的一些资料看,其中主要的有:

  1952年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

  1980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1988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94年新闻出版署发出的《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1997年新闻出版署下发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简单说,就是《规定》、《条例》、《办法》、《通知》、《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规定》、《条例》和《体系》。 而如果分析这些文件中的说法,则可以看出,对“三审制”的内涵及要求也在发生着变化。

  《规定》(1952) 中说:“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书稿经批准采用后,由编辑根据审读意见进行加工修改;经编辑室主任复核、总编辑签字,然后交文字编辑和资料编辑进行语文的修饰、资料、数字和引文的核对,名词和译名的统一等整理工作,……。”

  《条例》(1980) 中说:“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 艺术) 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决定采用与否,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即编辑( 或助理编辑) 初审、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复审和终审。 不同的书稿,可采取不同的审读方法。 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决定。 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责任编辑要认真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

  《办法》(1988) 中说:“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原则上应该坚持三审制”,“终审发稿,一定要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委托并经社长同意的编审、副编审负责决定。”

  《通知》(1994) 中说:“提高图书质量的关键是出版社的工作。 为此必须加强出版社的‘三审制’。”

  《体系》(1997) 中说:“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稿件交来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三审过程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历举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印象:

  1.1952年提出“三审制”,但当时并没明确这一名称,以后才称之为“三级审稿制度”、“三审责任制度”。 1980年明确了“三级”,1997年又明确了“责任”。

  2.“三审制”的重点是判定书稿的价值,决定是否采用,而决定采用之后才是编辑加工。 编辑加工之后是否还要再有“三审制”,没有明确。

  3.1980年的《条例》对“三审制”的执行提出了较灵活的做法,应该说这种从具体情况出发决定审读方法的提法是科学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4.1997年的《体系》对“三审制”做了硬性要求,“缺一不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可能是出于加强审读保证质量的目的。

  5.由于没有什么地方表明以前的文件作废,所以《条例》与《体系》本身就有矛盾。也就是说,一个规定是可以按具体情况省去某一审,另一个规定说是缺一不可。这里是从全国性的文件上看,如果看一个具体出版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可以看看人民出版社“三审制”的情况,人民出版社,应该说是我国第一出版社了,历来对审读制度的规定与执行是严谨的,它的一些做法无疑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据吴道弘先生介绍,该社最早记载“三审制”的材料是1952年8月经社编委会通过的《关于书稿编辑,出版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1955年4月对此《规定》作了修改补充,1959年2月又正式制定了对此规定的《补充规定》。1979年3月,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该社又重新制定了《编辑出版工作基本规定》。 在这一系列规定中都涉及“三审制”。 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摘录有关表述,但归结起来,有这样几点是基本沿袭下来的:一是三级审稿是编辑初审、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 二是三审是决定书稿采用与否,批准采用之后才进行整理加工。 三是编辑工作完成后仍由三级签字发稿。 四是三审可以有一定灵活性,如1979年规定中就说:“是否必须经过三审,可以因人、因稿而异。”可以说,这些在大致上是与全国性的规定合拍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侯明.三审制的困境和出路[J].编辑学刊, 2008(3):5.
  2. 孙琇,董高怀."三审制",并非简单的话题[J].编辑之友,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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