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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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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選舉(indirect election)

目錄

什麼是間接選舉[1]

  間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黨內的間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代表大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間接選舉的準備工作[2]

  1.設立選舉工作機構。有三種形式:一是換屆領導小組;二是選舉委員會;三是選舉工作辦公室。

  2.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換屆選舉的目的意義、指導思想、名額分配、結構比例、時間安排、方法步驟、組織領導及有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工作方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實施。

  3.作出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人大常委會應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作出關於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決定內容為:分配給各單位和駐地解放軍的代表名額;各選舉單位選出代表的截止時間;選舉工作機構等。

  4.編製選舉預算,印製各種登記表和報表

  5.召開會議,佈置換屆選舉工作,並要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間接選舉的程式[2]

  1.會前準備工作。

  2.表決通過選舉辦法。選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明確選舉辦法的依據,規定選舉的任務,法定的差額幅度,確定候選人的辦法,選舉的方式、程式和時間安排,填寫選票的註意事項,選舉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規定,確定當選的原則、,規定候選人、當選人名單排列順序,總監票人、監票人和總計票人、計票人的產生辦法,投票的順序和票箱的設置等。選舉辦法草案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討論通過,交全體代表審議,大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代表修改意見彙報,再次修改並通過草案,經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正式通過。

  3.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選舉辦法通過後,在主席團會議上,有關政黨和人民團體應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的安排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產生經過和推薦理由作以說明,經主席團充分醞釀後以表決方式通過。主席團會後,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簡歷和主要表現應印發給全體代表,讓代表醞釀討論。同時大會主席團根據截止時間規定,將代表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登記表印發給各代表團,並安排代表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4.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各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和代表依法聯名推薦的候選人,經大會主席團提交全體代表充分醞釀、討論後,召開會議聽取代表醞釀、討論情況的彙報。若沒超過差額比例,應將全部代表候選人按姓名筆劃排列,直接進行投票選舉,若超過最高差額數應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進行預選,並根據預選時的得票多少為序,按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5.進行大會選舉。(1)清點到會代表人數。(2)確定符合法定人數後宣佈開會。(3)宣佈會議議程。(4)宣講大會註意事項。(5)宣佈代表候選人名單。(6)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名單。(7)在監票人監督下再次清點人數。(8)分發選票,並報告發票結果。(9)填寫選票。(10)檢驗票箱。(11)按規定順序和票箱投票。(12)清點選票,並報大會執行主席,確認投票是否有效。(13)依法進行計票。(14)宣佈計票結果。(15)公佈選舉結果。

間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原則[2]

  1.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由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3.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聯名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要有代表本人的簽名才有效。

  4.按差額提名規定確定正式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聯合提名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1/5至1/2。

間接選舉提名代表候選人註意問題[2]

  1.要註意代表的廣泛性。儘可能地使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達到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幹部、婦女、非中共黨員、少數民族、歸僑等具有合理結構的要求。要合理確定下派參選人數。儘量減少與上級或同級黨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上下級人大代表之間的交叉。駐地解放軍的代表候選人要儘可能地照顧所屬有關單位。

  2.要註意代表的素質。努力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具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認真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意志參與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人提名為代表候選人。受文化水平限制缺乏參政議政的人,以及受工作條件限制難以履行代表職責的人,不要提名為代表候選人,更不要把當代表單純作為一種榮譽職務照顧安排。

  3.要註意走群眾路線。一定要放手發動、廣泛提名、充分協商、反覆醞釀,防止簡單化、走過場或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發生。

  4.要註意合理掌握提名的幅度。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原則[3]

  就選民的角度講,由選民直接通過投票等方式,選舉產生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叫直接選舉;由下一級代表機關代表選民的意志,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叫問接選舉。前者是選民選代表,是選民意志的直接表達,後者是代表選代表,是選民意志的間接表達。從理論上講,前者的民主程度更高。但,對於民主方式的選擇絕不可脫離現實的條件。當代中國從實際出發,一直採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不過,兩種選舉的適用範圍曾有過變化。

  1953年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之。”也就是說,各基層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縣和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均由間接選舉產生。這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初期,經濟相當落後,交通極為不便,群眾覺悟與文化水平尚待提高,並缺乏全國普選的經驗,直接選舉的範圍不能過大。經過20多年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和交通條件都有了較大發展,人民的民主意識和組織程度亦有了提高,並且積累了從1953年以來多次全國普選的經驗,這些都為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創造了條件。鑒於此,1979年選舉法擴大了直接選舉的範圍,規定縣、自治縣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選舉產生。這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地方政權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首先,廣大選民直接選舉縣人大代表,比起以往只是直接選舉鄉、鎮人大代表來,明顯擴大了直接參与政治生活的權利。這就有利於增強人民當家作主的意識和責任感,激發人民群眾政治熱情,同時也有利於人民群眾在較大範圍的政治參與中提高政治素質和政治才能。

  其次,以往縣人大代表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他們對鄉、鎮人大負責,受鄉、鎮人大監督。現在,他們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則應該直接對選民負責,直接受選民監督。為此。縣人大代表應該經常深入選民,直接聽取選民的呼聲和意見,並向選民報告自己的和縣人大的工作情況。選民也可以直接向自己選出的縣人大代表反映意見,而對於那些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縣人大代表,經過一定程式,還可以直接罷免。這樣,便於加強縣人大及其代表與群眾的直接聯繫,有利於加強縣一級政權的建設。

  再次,縣一級政權在中國整個國家政權的組織系統中是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加強了縣一級政權的建設,就能推動鄉、鎮一級的政權建設。同時,各個縣的直接選舉搞好了,能為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奠定堅實的基礎,有助於省和全國一級政權的建設。

  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至1998年為止,已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6次縣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從實踐來看,總的情況是成功的。但調查表明,有些地方由於缺乏經驗,直接選舉中尚有某些不足之處,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改進。

  直接選舉能達到哪一級,要根據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交通、通訊等各方面的實際條件來決定。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實行直接選舉的級別越來越高,直到全國人大的代表都由直接選舉產生。但是,現階段中國還不具備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條件。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講,直接選舉省級人大代表的條件也未具備。因而,需要經過一個較長時期,在各方麵條件基本成熟後,才可把直接選舉普遍擴大到省級,最後擴大到全國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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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鄒慶國主編.最新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規程方法與案例啟示.人民出版社,2011.01.
  2. 2.0 2.1 2.2 2.3 趙俊傑編著.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必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3.
  3. 郭瑞主編.新時期人大工作理論與實踐 上捲.人民日報出版社,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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