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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徵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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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原理抽象法[1]

  表徵抽象法是指一種將研究對象可描述的錶面特征進行抽象以形成概念的方法。

表徵抽象法的種類[1]

  常用的表徵抽象法有兩種。一種是對不同事物進行比較,捨棄它們中的相異因素而提取、純化相同屬性並概括成概念;另一種是借用已知的相似概念用以表示某種新現象的屬性或參考已知概念並用以形成表示某種新現象屬性的新概念。例如,人們參考“長度”概念並形成“波長”概念,用以表示波在一個振動周期內傳播的距離。一個振動周期內傳播的距離。

表徵抽象法的特點[1]

  通過表徵抽象法獲得的概念大都是屬性概念,如“形狀”、“長度”、“重量”、“溫度”、“顏色”,等等。這些概念同它基於建立的客觀對象的外部特征距離較近,概念與這些特征之間有直接的對應關係。表徵抽象法是觀察、實驗時描述事實、記錄事實的重要前提。要把具體事物和真實現象確切地表徵出來,就必須恰當地選取反映事物特征的表徵性概念。沒有通過表徵抽象法形成的概念,人們將無法描述新觀察到的事實,也無法記錄實驗過程和結果。表徵性抽象的成果也為科學想象、科學聯想和建立模型創造了可表達性要素。在各科學學科中,一些基本的表徵性概念已經規範為術語和參量,從而為人們在發明創造活動中運用表徵抽象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表徵抽象法與原理抽象法區別[1]

  表徵抽象法與原理抽象法不同,表徵抽象法是以可觀察事物的現象為直接起點的初始抽象方法。在觀察或實驗中,研究主體首先通過感覺、知覺和表象去準確把握研究對象的外部特征,併進一步通過抽象將這些錶面特征形成概念或移用已有的概念加以概括。表徵性抽象同反映事物特征的直觀和感覺有所不同。前者反映同類特征的共性,反映的結果形成概念;而後者反映的是單個特征的個性,反映的結果形成感覺、知覺和表象。前者是可以直接言說和表達的;而後者只有藉助於前者才能成為可言說和可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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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茹得山,羅慶生主編;北京創造學會著.創造創新五百問[M].ISBN:7-80112-627-0/G305.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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