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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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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方式(Patterns Of Administrative Indemnity)

目錄

什麼是行政賠償方式[1]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各種形式。

行政賠償方式的種類[2]

  1.支付賠償金。

  這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在此情況下,支付賠償金成為一種恰當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生命權或健康權受損害的,應當依據損害的程度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損害的程度可分為一般傷害、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對於財產損害,一般均可採用金錢賠償的方式進行。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賠償更加便捷、適當的,則採用其他方式。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占有人以回覆到權利人合法占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複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於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占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征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的財物等。

  3.恢複原狀。

  恢複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回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複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複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複原狀的,應予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適用金錢賠償。

  4.其他賠償方式。

  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三種。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三種賠償方式在適用時應註意的是:第一,這三種方式均需在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時方可使用,如違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第二,這三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一併適用;第三,這三種方式的適用應在一定的影響範圍內進行,既不能隨意縮小,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標準應是損害影響範圍和補救範圍基本一致。

參考文獻

  1. 林莉紅.行政訴訟法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
  2. 徐明江.新編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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