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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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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債權(ship's credit )

目錄

什麼是船舶債權[1]

  船舶債權是指船舶在經營航運業務中發生多種多樣債務,即債權人享有對船舶的債權。設在船舶上的債務性質不同,依發生債務所依據的法律事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清償順序,故不同的船舶債權人享有不同權利。而船舶依合同關係或法律規定設置的優先債權就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債權依法律規定的不同清償順序依次得到償還。

船舶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式

  船舶債權人應當在海事法院公告拍賣船舶公告發佈後三十日期間內,就與被拍賣船舶之間的有關債權向發佈公告的海事法院進行登記,在發佈拍賣公告之間不申請債權登記的,視為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放棄受償權。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訴訟,應發佈公告,公告發出後,利害關係人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異議,應在公告發佈之日起七日內或在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發佈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收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起上訴,海事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債權人在海事法院發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告三十日期間內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不申請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向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同時提交相關的債權證據,債權證據主要有:

  1、 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2、 裁定書;

  3、 調解書;

  4、 仲裁裁決書

  5、 其它能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海事法院經審核確認了債權,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組織債權人會議,協商制定拍賣船舶價款、受償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書。

同一船舶為標的的債權的受償順序

  根據《海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中對於船舶留置權作出了受償順序先於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優先權的規定,並將享有船舶留置權的主體限定為造船人和修船人.但如今《物權法》出台已久,實踐當中出現了諸多其他類型的船舶留置權並得以存續。船舶留置權最初是為了保護船舶造船人、修船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船舶擔保制度。

參考文獻

  1. 江平,王家福總主編.民商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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