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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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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動保護原則

  自動保護原則是指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此法規定了我國著作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自動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使著作權的保護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比如說,專利要申請註冊,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異議期和爭議期,到最後還會不被認可的可能;商標與專利也一樣,也需要申請註冊,需要經過審查和相當時間的異議期。如果商標與專利不經過申請註冊和公告異議,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有時會受到適當的保護,那也僅是很低程度的保護,對專利和商標的保護都會很麻煩。但是,作品的保護就不一樣了。只要作品一經完成,不管它公佈與世沒有,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自動保護原則的來源

  自動保護原則,源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是《伯爾尼公約》五項原則的第二項。《伯爾尼公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按照該原則,公約成員國國民及在成員國有長期住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版權;非成員國國民又在成員國無長期住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時即享有版權。因此,除本公約條款外,保護的程度以及為保護作者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用更通俗的話講,就是作者依國民待遇原則在其他同盟成員國享有和行使其作品的著作權,但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即使作者的所在國要求這種手續也不例外。

  所謂“不需要經過任何手續”,既包括無須註冊(或登記)、無須交納樣書等,也包括無須在作品上加註任何版權保留的標記。但是,“伯爾尼公約”允許成員國保留“固定要求”,即雖不能以履行手續為獲得版權的前提,但仍舊可以“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為獲得版權的前提。這等於把這些類型的作品,如口頭作品,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

自動保護原則的註意事項

  自動保護原則對於作品的保護很有利,但也使作品的著作權侵犯變得更加的容易與繁多。

  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註意

  1)如果一件作品沒有發表,無法找到確定的權利人,其他人就會有更強的侵權衝動。因為自動保護原則,權利人的利益很容易會保護。但是,也正因為如此,侵權行為隨意都會出現,可能會出現在各種地方,權利人卻無法找到侵權者,或者確認侵權行為地,或者確認其他事情。

  2)證據保全問題。如上所言,侵權行為容易出現,權利人自己也容易判定別人侵權。不過,這僅保留在主觀上,而法律的保護更傾向於客觀,也就是證據。因為在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之前,有一個著作權權利人鎖定的問題。如果著作權權利人無法鎖定的話,自然無法確認被侵權者,侵權人的行為就會被放縱。因此,作品完成後一定要保存相當的證據,證明自己就是作品的作者,作品的著作權利人。比如說,手稿、原件、作品署名、備案登記等,不然即使有自動保護原則,作品的權利一樣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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