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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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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管辖权异议)

目錄

什麼是管轄異議

  在行政訴訟中,管轄異議是指當事人對已經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異議。管轄制度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儘管《行政訴訟法》對管轄問題規定了既具體明確又有一定靈活性的原則,但由於行政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和當事人認識上的局限性,對受案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常有不同看法,因此,管轄異議難以避免。[1]

管轄異議的意義[1]

  由於《行政訴訟法》沒有有關管轄異議的制度規定,《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對管轄異議作了補充規定。這一規定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

  1.充分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且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如前所述,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管轄權產生異議難以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在法律中賦予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會對當事人的訴權產生消極的影響。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對管轄持有異議,也沒有表達這種異議的制度渠道。而事實上,這種異議的提出及成立有可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產生影響。因此,不規定管轄異議權不利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管轄異議權的賦予是對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充分保護,也有利於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2.有利於消除司法地方化的負面影響

  由於在現行管轄制度之下,司法管轄的區域和行政區劃相對應,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相重合。與此同時,各地方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的配置並不獨立,基本上受制於地方政府。因此,受制於這種外部關係,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受到影響也在所難免。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司法地方化的傾向,司法權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支持力量。在地方利益的驅動下、在外部關係的壓力下,法院之間爭管轄的事件也就不足為奇了。這時,通過管轄異議的制度規定,由當事人的訴權對法院的權力進行平衡,可以在~定程度上消除司法地方化的負面影響。

管轄異議的條件[2]

  1.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管轄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即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接到應訴通知的人一般是被告和第三人,因此,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權提出管轄異議。關於原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能成為管轄異議的主體。理由是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是原告主動向法院起訴,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不存在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問題,如果原告對管轄確有異議,也可以撤訴。另一意見認為原告可以成為管轄異議的主體。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6條的規定,原告撤訴後,若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不行使管轄異議權其行政訴權難以保證。並且,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在法院受理後,才知道受訴法院無管轄權;(2)在共同訴訟中,被追加進來的共同原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3)受訴法院認為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將案件移送,原告對移送的裁定提出異議。

  2.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只能是向受理案件的一審法院提出,不能向二審法院提出。值得註意的是,管轄異議的期限有別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內,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提出管轄異議的形式和內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只能以書面的形式,在書面異議中,應當說明異議的內容,如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而應當由其他法院管轄,或者認為雖然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由於特殊原因不適宜管轄而應當依法轉移管轄權。

對管轄異議的處理[2]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實體審理之前先行審查管轄權問題,經過審查後,作出以下處理:

  1.當事人管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處理辦法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8條關於管轄異議的規定。有人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對於管轄異議成立時直接由法院依職權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的處理方式不妥當。如果某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有管轄權,應當由原告自行選擇,而法院依職權移送處理的方式實際上就限制或剝奪了原告對管轄法院的選擇權,並且即使有管轄權的法院只有一個,也可能因種種原因原告不願意去受移送法院訴訟,因此,受訴法院忽視原告意願而依職權移送的行為違背由原告發動訴訟的法律規定,不利於對原告訴權的全面保護。

  2.當事人管轄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不服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3條的規定,可以上訴,上訴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上訴進行審查,並作出最終裁定。當事人應當按照最終裁定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否則視為自動撤訴或不應訴。

參考文獻

  1. 1.0 1.1 沈福俊,鄒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
  2. 2.0 2.1 薑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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