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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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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製裁措施。稅務行政處罰是保障稅務機關實施稅務征收管理,維持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一種行為方式。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特點與行政處罰一樣,主體是稅務機關,即必須是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各級稅務機關,客體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管理相對人,具體涉及到稅務領域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

  1、責令限期改正

  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因而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採用。

  2、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式及形式。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行政覆議規程中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只有罰款、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要內容

 稅務行政覆議規程中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只有罰款、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行政處罰的特征

  1、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定職權,只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有處罰權的稅務機關才能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2、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

  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只有此類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未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即使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也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稅務違法行為但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刑事製裁,一般不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因此,只有在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時,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處罰

  從處罰的對象看,稅務行政處罰所適用的對象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這一點使它與稅務行政處分相區別。稅務行政處分是在稅務機關內部對其工作人員的處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權作用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其他稅務違法行為人。他們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有義務遵守稅收法律、稅務行政法規所確定的各種規範,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

  4、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製裁

  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製裁有刑事製裁、民事製裁和行政製裁。稅務行政處罰雖然是針對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但並不是針對所有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給予的是刑事製裁。因此,稅務行政處罰只能是行政製裁,而不能是刑事製裁或民事製裁。

  5、 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稅務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所作的處罰,總是針對特定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它以特定的違法事實為基礎,以特定的稅務行政法規範為依據。這樣,稅務行政處罰也就具有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一般特征。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1、法定主義原則。稅務行政處罰法定主義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在其職權範圍內設定;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2、以事實為根據原則。這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任何法律規範的適用必然基於一定的法律行為和事件,法律事實不清或者脫離了法律事實,法律的適用就不可能準確,法律對各種社會關係的調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發揮。

  3、公正、公開原則。公正一是要防止偏聽偏信;二是要使當事人瞭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制度。公開一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凡是需要公民遵守的法律規範都要事先公佈;二是指處罰程式要公開。

  4、過罰相當原則。在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方面,都要根據稅務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輕畸重或者—刀切的行政處罰現象。稅務行政處罰

  的種類和給予處罰的幅度要與當事人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相符。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不—定實施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聽證程式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式。

  3、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適用聽證程式。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髮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髮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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