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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賦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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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洛克的赋税思想)

約翰·洛克的賦稅思想(Locke's taxation thought)

目錄

約翰·洛克的賦稅思想

  1692年,約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及1695年《再論提高貨幣價值》等著作中,發展了霍布斯的稅收益交換說,認為稅收是人民從國家取得利益所繳納的報酬,或人民財產得到保護而向政府付出的代價。政府的主要職能在於保護私有財產,政府沒有充足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洛克認為,政府只能站在議會贊助權的立場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賦稅條例行使課稅權。洛克的這一思想,無疑是對封建的君權神授論的勇敢挑戰,是對封建國家專利課稅、橫征暴斂的有力鞭笞。同時,它也為近代西方國家立憲依法徵稅提供了理論基礎。

約翰·洛克賦稅思想的中心問題

  洛克賦稅思想的中心問題是地租、商品稅,即直接稅間接稅問題。他主張對個人所有的財產征收財產稅,以體現社會公平。因為,必須將全體人民享受國家利益與單個國民享受國家利益區別開來,稅收利益原則應建立在單個國民享受國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礎上。洛克對資產階級稅收思想的重要貢獻還表現在:他基於人民主權學說的國家論,考察了國家徵稅權與國民財產權的關係,弄清國家徵稅的依據是保護私有財產的代價,明確了議會賦稅贊助權與市民的納稅道德,從而發展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稅的負擔問題上,洛克提出商品稅乃至一切稅收最終由土地所有者負擔的觀點。他說:“不論捐稅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論它是直接從什麼人手裡拿出來的,在一個以土地為主要財產的國家內,它的大部分終於會落在土地上面”。他認為,國內消費稅是向全體階級課征的,它使被課稅的商品價格上漲,最終賦稅大部分歸地主負擔。他這種對土地直接徵稅對商品間接徵稅的賦稅轉嫁論,雖然是站在地主階級的立場,但是他的觀點,代表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的經濟思想。

約翰·洛克簡介

  約翰·洛克(1632~1704)是英國“光榮革命”時期著名的思想家和唯物主義哲學家及經濟學家。1689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洛克回國任貿易和殖民地事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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