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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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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商品包装条款)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目錄

什麼是包裝條款

  包裝條款是指包括包裝的種類和性質、包裝材料、包裝尺寸、包裝費用和運輸標誌等內容。

包裝條款的內容

  在國際貿易中,除一些貨物因其本身特點不需要包裝外,多數貨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裝。包裝的費用計人成本之中。貨物的包裝主要分為兩類:

  (1)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貨物的安全運輸,便於裝運和儲存

  (2)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或內包裝,其作用是為了保護商品的質量、數量。

包裝條款的簽訂

  包裝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按照各國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對包裝條款一經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

  在我國外貿合同中,常常對合同包裝條款的簽訂不夠重視,以"習慣出口包裝"或"習慣包裝"這種用語加以約定的做法,往往在日後履行合同時容易產生爭議。

  由於商品的品種、商品的特性不一,運輸方法以及運輸距離又不相同,包裝條款的內容及繁簡也不盡相同。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應按合同中訂立的內容進行包裝,若合同中沒有規定,賣方應按同種商品的慣常的方式進行包裝。違反了合同中的包裝規定即是違反了包裝條款,買方可以拒收貨物。

  運輸包裝的方式與包裝用料、輔料由不同商品的特性決定。與運輸包裝有關的內容,如費用、包裝標誌以及包裝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等有時也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包裝條款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包裝方式

  • 箱(Case)。凡價值較高,容易受損的貨物一般用箱裝。箱可以分為木箱、夾板箱和鈣塑箱,以供具有不同特點的商品選擇使用。為解決木材資源和便於處理廢棄包裝物,目前趨向以紙箱取代木箱。有些貴重商品目前仍在使用金屬箱。箱內一般襯用防潮紙或塑料薄膜,有時則襯用鋅箔(Zinclined)或錫箔(Tinlined)。箱外通常包有打包鐵皮或捆有塑料帶。
  • 包(Bale)。凡可緊壓且品質不受損害的貨物,常見的有棉布或麻布,可以機壓打包。包外用鐵皮打包或塑料帶扎緊。
  • 桶(Drum;Barrel)。液體、半液體以及粉狀貨物可用桶裝。制桶的材料與箱的材料類似,有木材、夾板、紙板、鐵皮、塑料等。
  • 袋(Bag)。一些農產品和化學原料常用袋裝。袋的製作材料通常是棉製、麻制的物質。有時也用紙制和塑料的材料。為加強包裝牢度,經常採用紙塑複合、多層塑料複合和編織袋。

  此外,還有簍、壇、罐等包裝方式

  (2)包裝的墊料及輔料

  運輸包裝使用的襯墊物(Filling and Lining Materials)是包裝條款應該包含的內容,不容忽視。襯墊物的作用是防震、防摔、防潮、防鏽等。襯墊物一般用紙屑、紙條、防潮紙和各種塑料。在進出口貿易中應該註意,我國出口包裝不准用報紙類物品作襯墊物。有些進口國家不准用稻草、乾草、棉絮等物品作襯墊物。

  (3)包裝標誌

  為了在運輸過程中便於識別貨物和計數,常常在運輸包裝上刷制一定的包裝標誌,包裝標誌有時也會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包裝標誌分兩種:一種為運輸標誌,另一種為指示性、警告性標誌。

  A.收貨人及/或發貨人名稱的代用簡字、代號和簡單的幾何圖形(有時不用幾何圖形);

  B.目的港(地)名稱;

  C.件號,一般每件貨物上應刷有表示順序的件號。在實際業務中,經常既刷順序件號又刷總件號,有的僅刷統號(例如NOS.1一100,每件包裝上均刷此統號)。有的運輸標誌還按照買方的要求列入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或進口許可證號碼等。

  • 指示性、警告性標誌。在外包裝上,除嘜頭外,根據商品的性質還刷上一些指示性和警告性的標誌(IndicativeandWarningMarks),目的是提醒搬運人員和開箱、拆包人員註意,以保障貨物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指示性、警告性標誌經常使用文字說明,例如:

  關於貨物性質方面的標誌。有"有毒品"(Poison)、"爆炸物"(Explosive)、"易燃物品"(Inflam able)等。

  關於操作方面的標誌。"小心輕放"(Handle with care)、"請勿用鉤"(Use no hook)、"此端向上"(This side up)、"保持乾燥"(Keep dry)等。

  為了避免因各國文字不同而造成的識別文字標識的困難,指示性、警告性標誌還用簡單、醒目、易懂的圖樣以彌補文字標誌的不足。

  (4)包裝的內容量

  包裝的內容量是指每一個包件內所裝貨物的數量。如有數量搭配、顏色搭配和尺寸搭配等還必須在包裝條款中寫明。

  (5)履行包裝條款時的風險及對策

  在磋商和訂立包裝條款時,因當事人的疏忽或規定不明,在包裝方式或包裝費用等問題上很容易引起法律解釋的分歧、引起交貨困難或延期、造成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之後貨損、貨差的責任分歧。為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應當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 儘可能不使用"適合海運包裝"(Sea worthy Packing)、"習慣包裝"(Customary Packing)或"賣方慣用包裝"(Seller's Customary Parking)等術語,避免雙方對上述術語內涵存在法律解釋分歧。
  • 明確買方所需特殊包裝的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一般的運輸包裝費用包括在貨價之內,對於買方要求特殊包裝的,超出的包裝費用應由買方負責,如果合同中不作明確規定,容易引起爭議。在進口合同中,特別是對包裝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包裝條款必須訂明費用由誰負擔。
  • 謹慎採用中性包裝術語。近年來,國際上限制使用中性包裝術語。
  • 在國外客戶提供銷售包裝的出口業務中,合同包裝條款必須規定提供銷售包裝的時間、運送方式、運送費用、運達時間,以及由於延誤運達致使賣方無法交貨或延期交貨的責任。
  • 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運輸標誌的情況下,應在合同中訂明賣方提出嘜頭式樣及內容的時限,以及如果收不到買方提出的嘜頭,賣方有權自行決定嘜頭式樣,以免延誤交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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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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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195.* 在 2010年7月30日 22:21 發表

很有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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