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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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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又稱做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的意義 [1]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及時通知義務的履行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使保險人可迅速組織人員調查事故真相,從而避免因拖延時間而導致證據滅失。

  (2)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有效地幫助被保險人搶救被保險財產,從而避免損失的擴大。

  (3)有利於保險人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賠償金或保險金

出險通知義務的履行 [2]

  出險通知義務的履行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1.通知的方式

  保險事故發生後,獲悉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其通知義務,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合同中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書面形式中,常見的有郵寄和電報兩種,其中的電報通知方式,只有在保險合同中有明文規定時,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才受其約束。

  2.通知的期限

  在這方面各國法律的要求不盡一致:有的規定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5天內,有的規定為10天或2周內。總的說來,在通知期限上,往往是視不同的險種而有不同的時間要求,我國《保險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只有規定了“及時通知”。實踐中,通知的具體期限是具有一定差別的。

參考文獻

  1. 李櫻,劉瑩.農村家庭保險常識.天地出版社,2008.12.
  2. 楊躍進.保險理賠與索賠實用法律手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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