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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原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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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原則變更(Change In Accounting Principles)

目錄

什麼是會計原則變更

  會計原則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採用的會計原則改為採用另一種會計原則。為了在一貫和可比的基礎上提供企業會計信息,以利於投資者判明企業的發展趨勢,對會計原則變更必須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調整。[1]

會計原則變更的處理方法[1]

  對於會計原則變更的主要處理方法有兩種:追溯調整法未來適用法

  所謂追溯調整法,是指在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cumulative effects)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將累積影響數調整變更當期會計報表的有關項目的做法。累積影響數代表了假設會計原則變更影響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採用新的會計原則,與採用原有的會計原則之間對截止變更年度前一年的最終結果即留存收益的計算的差額。這樣做從結果上看,就如同新的會計原則一直在使用。累積影響數調整變更當期的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有兩種方式:調整期初的留存收益和當期凈損益。

  在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的情況下,變更年度凈損益按新的會計原則計算;如果提供可比會計報表,則可比期間會計報表應該重述,如同會計原則在可比期間一直在使用;對於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調整可比期間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IAS8“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中會計政策變更的基準處理方法、APB No.20“會計變更”中對某些特殊會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都是這種形式。

  在調整當期凈損益的情況下,可比期間會計報表無需重述,但同時應提供估算的(proforma)可比資料(通常單列欄目),其中都是按新的會計原則計算可比期間凈損益,以提高可比性。IAS8“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中會計政策變更的備選方法、APBNo.20“會計變更”中一般處理方法都是這種形式。

  在追溯調整法中,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披露:變更的內容與原因;本期和所列報各期的調整金額(包括累積影響數和每一列報期間當期凈損益的影響數)或本期凈損益中的調整金額;可比期間之前的相關調整金額。

  如果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無法合理的確定,則採用未來適用法。在未來適用法下無需計算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前期間的會計報表也無需重述。在各項目現在餘額的基礎上採用新的會計原則。採用這一做法的典型的會計原則變更為,存貨定價從其他方法改為LIFO。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披露:變更的內容與原因;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及變更對當期凈損益的影響數。

  對於中期會計原則變更,大部分國家的會計準則在強調遵循年度報告的有關處理方法外,並沒有特殊的規定。在IAS34中,就規定中期財務變更主要參照IAS8的基準和備選方法處理,並沒有提出具體處理細節。這種規定可能與其持有獨立觀有關。

  相對而言,美國APBNo.28在強調遵循年度報告中的相關處理方法之外,FASB於1974年12月發佈了FAS3“在中期財務報表中報告會計變更”,專門處理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特殊問題。有關內容如下:

  (1)當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時:

  ①如果變更發生在企業財務年度的第一個中期期間,則將當年年初的累積影響數計入第一中期期間的凈損益中(同樣計入包括第一中期的以前十二個月至今的財務報告);同時應披露:變更的性質與原因;對變更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對同時提供的以前年度中期估算的損益數額。

  ②如果變更發生在企業財務年度第一中期以外的其他中期,應對當年度變更中期之前的各中期的財務信息按新的會計原則進行重述,當年年初的累積影響數仍然計入重述的變更年度的第一中期期間的凈損益中(同樣計入包括第一中期的年初至今或以前十二個月至今的財務報告中)。以後都應該在重述的基礎上提供本年變更之前各中期的財務信息。同時應披露:變更的性質與原因;對變更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對於本年度變更中期之前的其他中期的損益的影響數;在估算的基礎上的變更中期的損益數額和同時提供的以前年度中期的損益數額。

  如果同時提供年初至今或以前十二個月至今的財務報告,還應同時提供對該報告期間損益的影響數和在估算的基礎上的損益數額。在變更當年後續中期的財務報告中還應提供變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數。

  (2)當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夠合理地確定時,應披露不能夠確定的理由,除了在估算基礎上的以前年度中期的損益金額之外,其他的披露與變更的影響數能夠確定時應披露的內容相同。當變更發生在財務年度第一中期之外的其他中期時,本年度變更中期的其他中期的財務信息應該按新的會計原則進行重述。

  這樣處理考慮了中期會計變更的各種情況,能夠將會計原則變更對變更發生之前年度的影響、變更中期的影響及變更發生年度的變更中期之前中期的影響區分開來,如同變更在當年年初發生時那樣,體現了一體觀的思想。

會計原則變更的累計影響[2]

  以公認會計原則取代非公認會計原則則不屬於會計原則變更,應視為會計差錯更正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同類經濟業務在前後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原則應該保持一致,但是,當企業經營環境等發生根本性變化時,企業有時就有必要進行會計原則的變更。例如,將存貨計價方法先進先出法改為加權平均法,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直線法改為使用年限積數法,等等。會計原則的變更雖然可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也給前後各期財務報表的對比帶來了困難,如果不提供詳細的信息,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認為前期業績比本期業績好或壞,而實際上這種所謂的“好”或“壞”,也許是會計原則的變更所引起的。因此,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把營業活動與會計原則變更對損益產生的影響區分開來,就有必要將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積影響在變更年度的利潤表上單列項目進行反映,按稅後凈額列示在利潤表的非常項目之後,凈收益之前,併在報表附註中揭示會計原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以提高利潤表信息的預測性和可比性。

  例如:某公司2002年初購買某項固定資產,其原始價值為15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公司直線法計提折舊,2004年改按使用年限積數法計提折舊,由於折舊方法變更對以前年度損益的累積影響計算如表所示。

年份直線法使用年限積數法差額
20023000050000-20000
20033000040000-10000
合計6000090000-30000

  設所得稅率為30%,則該公司折舊方法變更的累積影響可揭示如下:

  非常項目和會計變更前凈利潤         310100

  非常項目(扣所得稅6000元)          (14000)

  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額(扣所得稅9000元) \underline{(21000)}

  凈利潤                  \underline{\underline{275100}}

  目前,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出售、處置部門或被投資單位所得收益、自然災害發生的損失、會計政策變更與會計估計變更、債務重組損失信息均需在利潤表的補充資料中再予以單獨揭示。

參考文獻

  1. 1.0 1.1 葛家澍,餘緒纓,黃世忠,陳少華.中級財務會計 (第2版).遼寧人民出版社,2006年05月第2版
  2. 陳信元,王霞,陸正飛,姚婕.財務會計 (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6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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