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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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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三審制[1]

  三審制是“三級審稿責任制度”的簡稱,又稱“三審責任制度”,指由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覆審、總編輯終審三個審級組成的審稿制度。從1952年《關於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及工作制度的規定》到1997年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對三審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都有明確的表述,並強調要“切實做好”三審工作,三審的“三個環節缺一不可”,而且“三審環節中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一人擔任”。這項制度的出台和執行體現了圖書編輯出版工作的內在要求。

三審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1]

  (1)例行公事,只是走走三審程式,簡單履行簽字手續,使三審制變成“三簽制”。

  (2)有個別出版單位連形式上的三審程式都不能完全履行,只經過兩個審級甚至一個審級即辦理髮稿和出書手續。

  (3)還有些所謂的“合作”或“協作”項目,出版社自將本該由本社編輯承擔的三審工作“發包”給非出版單位的人員去做,讓沒有編輯和發稿資質的人員擔任責任編輯,出版社只負責終審終校,使三審制基本處於放任狀態。

  (4)有的稿子雖然也經過了三個審級,但由於所托非人,特別是沒有安排給合適的責任編輯,從而不能發現書稿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幫助提高書稿的質量,而覆審、終審又無暇仔細審核,因而三審制也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達不到應有的目的。

  (5)有的出版社、有的編輯習慣於把審讀和編輯加工合而為一,既影響了審稿質童,也難以把編輯加工真正做到位。

三審制的本原[2]

  “三審制”起於何時,據說是50年代從蘇聯學來的。從50年代至今,在國家有關出版的文件中曾多次提及“三審制”。 從我們所找到的一些資料看,其中主要的有:

  1952年出版總署公佈的《關於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及工作制度的規定》;

  1980年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頒發的《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

  1988年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佈的《出版社改革試行辦法》;

  1994年新聞出版署發出的《關於加強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

  1997年新聞出版署下發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簡單說,就是《規定》、《條例》、《辦法》、《通知》、《體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規定》、《條例》和《體系》。 而如果分析這些文件中的說法,則可以看出,對“三審制”的內涵及要求也在發生著變化。

  《規定》(1952) 中說:“一切採用的書稿應實行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覆審、總編輯終審和社長批准的編審制度。”“書稿經批准採用後,由編輯根據審讀意見進行加工修改;經編輯室主任覆核、總編輯簽字,然後交文字編輯和資料編輯進行語文的修飾、資料、數字和引文的核對,名詞和譯名的統一等整理工作,……。”

  《條例》(1980) 中說:“對書稿的政治內容和學術( 藝術) 質量作出基本評價,決定採用與否,一般應實行三級審稿制度,即編輯( 或助理編輯) 初審、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覆審和終審。 不同的書稿,可採取不同的審讀方法。 某些重要的書稿可以由比較多的人審讀、討論決定。 某些書稿,則可以按照具體情況省去一些工序。”“對決定採用的書稿,責任編輯要認真做好編輯加工整理工作。”

  《辦法》(1988) 中說:“為了保證圖書質量,原則上應該堅持三審制”,“終審發稿,一定要由總編輯、副總編輯或由總編輯、副總編輯委托並經社長同意的編審、副編審負責決定。”

  《通知》(1994) 中說:“提高圖書質量的關鍵是出版社的工作。 為此必須加強出版社的‘三審制’。”

  《體系》(1997) 中說:“堅持稿件三審責任制度。”“稿件交來以後,要切實做好初審、覆審和終審工作,三個環節缺一不可。

  三審過程中,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一人擔任。”歷舉上述文件,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印象:

  1.1952年提出“三審制”,但當時並沒明確這一名稱,以後才稱之為“三級審稿制度”、“三審責任制度”。 1980年明確了“三級”,1997年又明確了“責任”。

  2.“三審制”的重點是判定書稿的價值,決定是否採用,而決定採用之後才是編輯加工。 編輯加工之後是否還要再有“三審制”,沒有明確。

  3.1980年的《條例》對“三審制”的執行提出了較靈活的做法,應該說這種從具體情況出發決定審讀方法的提法是科學的,符合馬克思主義的。

  4.1997年的《體系》對“三審制”做了硬性要求,“缺一不可”,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可能是出於加強審讀保證質量的目的。

  5.由於沒有什麼地方表明以前的文件作廢,所以《條例》與《體系》本身就有矛盾。也就是說,一個規定是可以按具體情況省去某一審,另一個規定說是缺一不可。這裡是從全國性的文件上看,如果看一個具體出版社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可以看看人民出版社“三審制”的情況,人民出版社,應該說是我國第一齣版社了,歷來對審讀制度的規定與執行是嚴謹的,它的一些做法無疑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據吳道弘先生介紹,該社最早記載“三審制”的材料是1952年8月經社編委會通過的《關於書稿編輯,出版工作基本程式的規定》,1955年4月對此《規定》作了修改補充,1959年2月又正式制定了對此規定的《補充規定》。1979年3月,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該社又重新制定了《編輯出版工作基本規定》。 在這一系列規定中都涉及“三審制”。 限於篇幅,這裡不一一摘錄有關表述,但歸結起來,有這樣幾點是基本沿襲下來的:一是三級審稿是編輯初審、室主任覆審、總編輯終審。 二是三審是決定書稿採用與否,批准採用之後才進行整理加工。 三是編輯工作完成後仍由三級簽字發稿。 四是三審可以有一定靈活性,如1979年規定中就說:“是否必須經過三審,可以因人、因稿而異。”可以說,這些在大致上是與全國性的規定合拍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侯明.三審制的困境和出路[J].編輯學刊, 2008(3):5.
  2. 孫琇,董高懷."三審制",並非簡單的話題[J].編輯之友,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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