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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续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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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继续地役权[1]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有地役权人的行为为必要的地役权。例如,汲水地役权、未开设通路的通行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的相关规定[2]

  《法国民法典》第688条第3款规定:“间断的役权是指,需要人的现实的积极行为才能行使的役权:例如,通行权、汲水权、放牧权或其他类似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2条中规定:“以人的现实行为为前提而长期短期断断续续行使的役权为非持续地役权。例如通行役权。”这种地役权大都因没有固定的设施,而需要地役权人的每次行为才能行使地役权。例如,未装设引水设施的汲水地役权、未开设道路的通行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必有地役权人的汲水或通行行为,否则,地役权就无法实现。

区分非继续地役权与继续地役权的意义[3]

  以地役权行使或内容实现的时间是否有继续性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地役权能否因取得时效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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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房绍坤著.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
  3.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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