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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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法域外效力[1]
证券法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的证券法是否适用于国外交易,在国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证券市场是国际性市场,一个国家发行的证券可以流人世界上其他国家,证券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且各国证券法的差异很大,因此对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确定十分重要。确定证券法域外效力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首先看法律本身有无明文规定领域适用,其次是如果法律本身没有规定,法院就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来确定其证券法是否有域外效力。
证券法域外效力的规定[2]
有些国家在证券法中就明确规定,它的某些内容适用于在本国领域以外达成的交易。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就明文规定禁止海外的公司在英国分发不符合英国法律要求的说明书。这项法律规定的本身就是具有域外效力的。但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是留给法院去决定。
国际法对证券法域外效力确定的原则[2]
如果证券法本身没有对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作出规定,法院将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确定。主要使用以下几项原则:
(1)客观的领域原则。这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因此在有证券法的国家内散发不符合该国证券法要求的说明书的人,应受该国证券法的管辖。同样,一个外国人从外国把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说明书寄到一个有证券法的国家,该国有权制裁这种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
(2)主观的领域原则。这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之外,该国有权依法予以制裁。
(3)保护原则。这一原则规定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制定证券法的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害后果时,该国即有权依法予以制裁。
(4)国籍原则。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其国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所犯的罪行,包括经济方面的犯罪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惩处。
(5)世界性原则。有些国家主张对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一律有管辖权。这不是被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证券交易中极少适用这项原则。
证券法域外效力涉及到各国的司法管辖权,在这问题上,各国应在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以免因此引起国际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