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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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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方式的概述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赔偿是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补救。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国家赔偿采用何种方式,直接影响到国家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国家建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在其受到税务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因此,原则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采用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济。

  2.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任务,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税务机关陷入烦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在税务行政赔偿中,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简便易行,一旦给付,税务机关便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责任,不必再为此分心了。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济,免去持久的诉讼纠纷。

  从国外的赔偿立法来看,赔偿方式多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例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1948年)第1条规定:“损害赔偿形式仅为金钱赔偿。”德国《国家赔偿法》(1981年)第2条规定:“公权力机关须以金钱赔偿损害……”法国的国家赔偿已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主要是依靠判例确立起来的,其赔偿的方式也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与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赔偿方式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赔偿方式多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英国的《王权诉讼法》与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条文中可以看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是其国家赔偿方式的主要形式。各国及不同地区对国家赔偿方式所作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便捷易行的考虑。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过程中,对国家赔偿以何种方式为主的问题,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国家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就行政赔偿而言,如坚持以恢复原状为主的原则,行政机关将因此承担诸多不必要的工作,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还会影响到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行政效率;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应当是全面赔偿,其目的在于恢复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传统和现有体制决定了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适于填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恢复工作、职务、工资级别,户口、住房等往往比金钱赔偿更实际、重要,因为采用恢复原状为主要赔偿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方式是基于便于计算、简便易行的原则。具体来讲,国家赔偿要力求做到便捷易行,经济实用,避免引起人力、物力不应有的浪费,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因花过多时间、精力进行赔偿损害而贻误公务。据此原则,国家遇有损害赔偿寸,一般给子金钱赔偿,只有以其他方式更为简便易行,或只能以其他方式赔偿时,才采用其他形式。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1]

  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的规定来看,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所谓以金钱赔偿为主,就是除例外情形,绝大部分赔偿应通过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

  (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例如,将损坏的财物重新修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一般来说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均为各国国家赔偿常用的基本形式。从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尽可能公正和充分的救济这一立场来说,恢复原状是比较忠实地履行了充分救济的义务的。因为无论受害人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赔偿义务方都将以尽可能恢复到原有水平的方式来加以救济。由此可见,恢复原状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

  (三)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一种对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后的赔偿方式。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给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例如某税务机关被认定为非法没收财产,就应以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财产所有权绝对权,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于侵占财产案件的救济,恢复占有,是受害人行使所有权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处罚款、罚金、迫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之“财产”,即可以是金钱,如非法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物。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剥夺了受害人对财物的有效占有,而该财物是受害人用于经营的一种手段,这类损害赔偿除了需要返还原物之外,还要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返还财产时,对于该原物所生孳息是否应一并返还,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原物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或可以产生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或金钱赔偿。

参考文献

  1. 石佑启.税务行政赔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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