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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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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声明作废(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目录

什么是票据声明作废

  票据声明作废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通过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宣布丧失的票据并声明该票据作废的行为

票据声明作废的发生[1]

  票据声明作废主要发生在票据的相对丧失情形下,即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时,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权利侵害,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宣布泫票据并声明作废。在票据的绝对丧失情形下,由于票据不复存在,宣布票据作废意义不大。在票据丧失后,声明该票据作废作为一种防止发生权利侵害的措施,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这一行为并非法定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仅限于警告不法票据占有人,阻碍非法冒领票款,或者提醒打算受让票据的人,减少发生票据善意取得的可能性。票据声明作废,既不发生票据无效的效果,也不发生票据挂失止付的效果。

票据声明作废的相关规定[2]

  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民法学 商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罗海敏主编.票据法模拟考试题库[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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