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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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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观念现代化

  法律观念现代化就是指由传统法律观念向现代法律观念转变的创造性变迁与跃进过程,是社会主体从浅层次的法律心理到深层次的法律思想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要求的转变过程。简言之,法律观念现代化就是作为现代社会主体的广大公民现代法律观念的建构、塑造和完善的过程。

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影响因素

  1.传统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影响。传统儒家伦理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权力和义务为本位,重道德而轻视法律,重调解而轻诉讼。如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就是要用法律来调节社会,实现由权力向权利的过渡,在全民中树立起“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现代化法律观念。

  儒家倡导的“礼治”和“德主刑辅”思想,在今天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同。“德”强调人们内心的净化,要求人们用自己的行为来体现自己内心的崇高修养,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认为法律应当从属于道德儒家主张“舍利取义”,重视道德的提高,反对重视物质利益;儒家倡导“以和为贵”的道德伦理观念,厌恶和鄙视“诉讼”。这种注重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安宁状态,以追求心灵的安适自由为目标,反对冲突的诉讼行为和意识就是传统的相和型法律观念。所以,两千余年来中国人普遍存在着“厌诉”的民族心理。有了争议,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是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这种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动摇了法律在法制国家的权威地位,阻碍了人们现代化法律观念的形成。

  2.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

  3.法律工具主义意识的误导。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倍感法律的重要。但法律工具主义的意识也越发明显,客观上阻碍了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培育进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人将依法治国简单化,认为只要制订法律、法规并依据其执行,就是依法治国;有的人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与工具,因而将法律置于国家政府之下,视为治理公民的工具。但当遇到大问题时,而将法律搁在一边,法律仅仅处于可供选择的地位。因此,法律本身被认为是没有独立的品质、价值和目标的东西。人们并不关心法律是什么,应该起什么作用,而只是热衷于法律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只是消极地服从法律。他们认为,若不服从法律,则会招致法律的强制惩罚与制裁,却对法所隐含的人类最终关切的价值目标与信仰不闻不问。正是由于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意识的存在与误导,人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将难以实现。

  4.执法腐败,导致法律丧失尊严。公民对法律的接受与信仰,并不是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的影响,而是直接受到执法者执法、司法行为结果的影响,其行为结果是否公正与合法,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公民对法律的情感。

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1.实现传统法律观念的创造性转换,是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的思想基础。首先,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观念的转变。我国虽然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和浓厚的传统法律观念,但是,由于受尊君思想的影响至深,从君权至上到权力至上,特别注重统治者“德”的教化和“个人”的权威,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如今,这种观念并没有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而减弱,仍然出现权比法大,以权代法的行为。然而,这种现象正逐渐被人们所反对,人们不再迷信和崇拜权力,逐渐意识到法律所体现的秩序、正义、安全和平等的价值,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由注重国家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意识的转换。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就是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但是,产生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制,扼制着人们民主权利意识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之中,尊君守法是正统,人们即使认真履行国家规定了的义务,也不会得到丝毫的权利与尊敬,权利与义务严重地分离,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冷漠、蔑视,产生漠不关心的情感。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增强,逐步意识到公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种意识还比较淡漠。因此,如果想要真正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就必须从过去的纯义务本位观念中解脱出来,彻底改变观念,争取权利。

  再次,由传统的相和型法律观念向相诉型法律观念的创造性转换。由于传统的法律观念深受儒家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主张以“和”为贵,因而人们有纠纷时,往往是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是一种相和型的法律观念。而相诉型法律观念是指以社会利益的私人化为基础,讲究个体的利益的实现和对立,以法律权利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它主张人人有权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通过道德、良心去实现。现代化的法制要求人们法律观念现代化,因此,必须改变观念,实现法律观念由相和型向相诉型的根本性转变。

  2.加强我国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是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为实现公民法律观念向现代化的转变,笔者认为,必须对公民进行法律价值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其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制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要使社会民众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因为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死法。法律至上观念的培育乃至法律信仰的确立,一靠国家的宣传教育,二靠民众对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而后者对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培育作用更大。加强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这对于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我国公民比较全面的现代法律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感情,有利于公民对现代法律的普遍信仰,最终达到法律至上观念的建立。

  在加强对公民法律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另一个重要群体的教育,那就是对国家执法、司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因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导性和关键性因素,其法律意识状况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其执法水平和结果,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与维护。公民正是从执法者和领导者的执法行为中深刻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价值与作用,并进一步影响着自身的法律观念。因此,对执法者和领导者加强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有助于其提高内在素质,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使其在头脑中真正树立起现代化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3.国家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是法律观念现代化的主要条件。国家机关是法律现代化的主要执行者和具体推动者,其法律观念的现代化与否,直接影响到其执法、司法水平。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水平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因此,国家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既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权威,又关系公民权利的行使与维护,更关系到公民法律观念的正确树立,无数次空洞的说教,不如执法、司法机关一次公正的执法更能说服教育群众,老百姓最能从其行为中理解和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作用。因此,国家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是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主要条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是法律观念现代化实现的重要保证。目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意识在新与旧的冲突中得到解放和发展。实质上,只有市场经济才能孕育出法治所需要的法律观念。树立现代法律观念,也离不开制度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强制地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为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和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又受民主制度影响和制约,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促使人们享有更多的权利,享有更多的言论与自由,从民主政治的发展中不断获得新的精神力量和激情,国家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公民的权利才有保障,公民才能更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只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才能真正打破人们头脑中的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促进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推动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总之,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实现,是一项复杂而又艰苦的工程,既需要公民从内心自觉地进行,又需要国家政府机关与法律工作者从外部的积极推动。今天,我们面对的是新世纪的现代化浪潮,市场竞争尤为重要,法律更显重要,这种环境迫使我们法律观念必须更新,只有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念,彻底实现现代化的伟大转变,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达到公民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 赵宽军.论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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