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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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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  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一个大致的分析。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提到了财产约定制度,然而规定得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法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做了很大的补充,共有十八条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实践正是在这不到二十条的法律规范指导下进行的。

  修订后的婚姻法将13条改为第17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财产制的延伸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却没有规定非常的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通常是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5」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规定,当一方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遭对方拒绝时,法律往往无法对该方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为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其惟一选择只有离婚,这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很不利的。如果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则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

  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非常财产制,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

  非常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法律应严格限定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资格,同时对当事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理由进行严格规定。对夫妻一方来说,只有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才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请求改用分别财产制。

  对债权人来说,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而且其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时,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下述情况可作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理由:

  (1)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经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应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①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连续分居一年以上的;

  ②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遗弃的;

  ③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

  ④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

  ⑤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⑥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⑦有其他重大是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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