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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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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最终反倾销措施[1]

  最终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裁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形式[1]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形式。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征收的规则:①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②非歧视性原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③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④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参考文献

  1. 1.0 1.1 陈家宏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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