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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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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管(Investment regulation)

目录

什么是投资监管[1]

  投资监管是指国家政府专门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市场自我管理机构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投资监管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有关专门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及市场自我监管机构等,它们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构成投资监管的机构系统。投资监管的对象是指投资行为的参与者,包括投资主体、投资中介机构、投资中间人等。

投资监管的内容[1]

  投资监管的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监管、货币流通监管、利率监管、外汇监管、金融投资市场监管、金融投资信息监管、金融投资稽核、金融投资人员监管、金融投资法规建设及金融投资关系的协调监管等。

  (1)信贷资金监管

  信贷资金是银行以信用方式积聚和分配货币资金。信贷资金监管,是对信贷资金运转进行反映、调节、控制和监督的全部活动,它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调节社会总需求总供给,求得两者的基本平衡。信贷资金监管在我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包括中央银行存款再贷款管理,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以及中央银行对结算的监管等。

  (2)货币流通监管

  货币流通监管是金融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我国的货币流通监管,就是中央银行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间接手段和直接手段,有计划地监督、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的活动。货币流通监管包括货币流通范围的划分、货币流通正常化标志的确定、货币需求量的测算与供应量的控制、货币的发行及货币流通的调查研究等内容。加强货币流通监管,对于有效地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保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利率监管

  利率,即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贷本金的比率。所以,利率又可看成是货币资金借贷的“相对价格”。利率总水平的高低、各种货币资金借贷比价的合理状况及利率体系利率管理体制的完善程度等,直接关系到通货的稳定和投资总规模及其结构的调整与控制。因此,加强对利率的监管,以完善中央银行的间接宏观调控机制,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就构成了整个金融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4)外汇监管

  外汇就是外币和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和其他外汇资金。外汇监管也叫外汇管制,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外汇流出、流入、外汇买卖、国际结算汇率等方面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增强本国经济,稳定货币汇率,改善本国国际收支,限制资金外流或内流,维护国家权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外汇监管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央银行对外汇加强宏观监管更显得十分迫切。

  (5)金融投资市场监管

  金融投资市场是进行资金融通市场,是金融工具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共同决定资金融通价格(通常为利率或收益率)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建立和发展金融投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将成为社会投融资的重要场所。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投资市场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其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融通资金的灵活性,促进经济发展

  (6)金融投资信息监管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材料能源被认为是现代文明的三大支柱。金融投资信息是指各种金融投资活动反映出来的信息及与金融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经济信息。金融投资信息是金融宏观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是加速金融监管现代化、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的重要条件。金融信息监管就是依据一定的方法,对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金融投资信息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金融活动反映出来的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的监督,正确指导金融投资活动,并且为金融管理当局进行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各部门、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从而促进投资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7)金融投资稽核

  金融投资稽核是根据国家的现行政策制度,以业务、会计统计等资料为依据,对金融业务、财产、账务等活动进行检查和审核。金融投资稽核是加强金融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稽核工作,有利于保障金融投资业的繁荣与稳定,有利于保证金融投资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推动现代科学管理在金融企业中的运用,提高整个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为强化金融投资监管,必须加强金融投资稽核。

  (8)金融投资人员监管

  合格的金融投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金融投资人员监管包括国家对金融人才需求的预测规划、培养、教育,对投资人员德、识、才、学、体的考察,对实绩的考核及能力的测定等。

  (9)金融投资法规建设

  要繁荣和稳定投资,就必须有效地统一、调整和协调在金融投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金融投资法规正是以金融投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运用金融投资法规来管理投资活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这是其他管理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各项金融法规,对于促进经济改革、改善金融宏观管理、促进金融投资业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投资监管的理论依据[1]

  (1)最佳需求量理论

  金融投资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将导致过度产出,而投资监管如同税收一样会减少产出,使产出符合社会最佳需求量。这是因为,首先,投资监管大大增加了市场的进入成本或者使进入受到限制。这就增加了进入金融投资业的难度,对已存在的投资者而言,其作用是阻止潜在对手的进入。因此,投资监管可以使现存的投资者赚得短期高利润和进入低风险。实际上,投资监管可以成为一种保护手段,用特别的方式来抵制外国的竞争对手。其次,投资监管还可以控制金融投资卡特尔的产生。金融投资的高风险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相互竞争的经营者通过互相勾结来赚取超额利润,即创建卡特尔。投资监管在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的同时,也打击了竞争中的欺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金融投资卡特尔的形成,保证了市场适度的竞争性。

  (2)信息不对称理论

  投资监管存在的另一个理论上的依据是信息不对称。为了有效地进行竞争,投资者必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评估金融产品的质量;否则,投资者可能因信息缺乏而遭受巨大损失。对于普通商品,购买者可以凭借经验及对该商品的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而对于金融产品而言,这种评价是很困难的。评价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的可靠性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掌握专门的知识,获取大量必要的信息,这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是不可能的。而且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同时,也在开展贷款等投资业务,在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活动时,金融机构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些风险并非全部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而是部分地由存款者承担。为了防止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过大的投资,显然需要投资监管措施的介入。原则上,可以由会计师和财务专家提供对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评估报告,以使投资者获取更充分的信息。

投资监管的原则[2]

  投资监管的原则是建立投资监管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各国的经济体制不同,各国投资市场的管理方法和方式等也各不相同,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要求遵循以下几项基本的投资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投资市场是一个庞大而又十分复杂的经济系统,并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其监管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要防止投资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长官意志,以人治代替法治,避免造成投资市场的波动、混乱和危机。执法必严是指要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管理,不断增强整个市场的法制意识,并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来确保投资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违法必究是指对投资市场出现的违法操作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和果断的措施,制止这种行为的继续发展,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投资市场的监管必须要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明确划分和保护各种权利和职责,使其各项监管措施都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市场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投资者,即各类投资主体,所以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充分保障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进行投资监管,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投资者能对一个公正的投资市场有充分的信心,感到投资是一项有保障的经济行为。只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市场才能得以正常运行和良性运作,任何隐瞒、欺诈行为和编造虚假信息来蒙骗投资者的做法,都必须受到严惩。当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非确保投资者必然能够投资获利,投资者要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但不应该承担由于被欺诈所致的伤害风险。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但是投资监管的重要原则,更是确保投资市场正常和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3.“三公”原则

  所谓“三公”原则,就是在整个投资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在投资市场中的资金筹集者(如发行证券筹资的公司)应无条件地向广大社会投资者全面公开其真实的经营状况,有时也称为强制性“曝光”,并且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依旧要持续不断地定期向社会以各种形式公开其经营状况及相关信息。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是指为了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交易的进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杜绝欺诈或胁迫等行为,要保证投资程序和各项交易都必须在公平和公正的状况下进行,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或交易都将被视为无效。因此,“三公”原则必须始终贯穿于投资市场的全过程,特别是对于证券交易市场更为重要。

  4.政府监控与自我管理相结合原则

  政府监控与各投资机构及投资者的自我管理相结合,是投资市场监管的总体原则。这是因为投资市场庞大而复杂,所涉及的面不仅广泛而且层次多样化,仅靠任何一种单一的管理力量,都无法做到全面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政府的权威性、没有国家制定完整的投资法规、没有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管理机构,想要真正有效地管好投资市场是不可想象的。从另一方面来讲,投资市场如此庞大且其投资业务如此繁多,如果没有从业者的严格自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那么再庞大的管理机构和再严密的法规体制也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投资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应不断增强投资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前者是良好投资市场监管的根本保证,而后者则是确保投资市场良性运作的基础,两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投资监管体系。

  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各有侧重。有的以政府监管为主,有的以自我管理为主,但都是政府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但也不是单纯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管理,而是伴随着系统化的证券交易所内部自我管理。在证券市场以自我管理为主的英国,也不是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内部进行的单一自治管理,证券交易仍然受国家公司法、独立会计审计师法的约束。这两种证券市场管理模式,有主有辅,有分工有协作,各有自己的任务和职能,又有共同的目标,互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投资监管的作用[3]

  投资监管既是一种对投资市场的规范手段,也是一种对投资市场保护和促进的有效方式。有效投资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控体系中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宏观管理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

  (1)能够有效地规范投资市场,保障各类合法交易,防止人为操纵和欺骗,维护投资市场的正常秩序,合理引导投资方向,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在整个投资市场中,证券投资市场是最具广泛性和复杂性的市场,也是最具潜在风险的市场。证券市场一旦出现严重的违规操作、欺诈和过度投机等不良行为,将会使投资市场陷入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只有不断加强投资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才能保障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2)投资监管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投资市场本身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离开了有效的监管,投资市场就不会有长久发展的生命力。因为要完善投资市场体系,特别是要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介入到投资市场中来,就必须给投资者以公平、公开和公正交易的信心,投资市场才会不断地发展起来。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促使投资者的信任和持久信心的建立,那么投资市场文特别是证券市场)就不可能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

  (3)投资监管是确保投资市场高效运作的重要前提。只有采用严密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真正有效性;只有按照规范化的操作和运行,才能确保投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信息质量的严谨性。没有规范的市场,必然也就无效率可言。

投资监管的目标及其选择[1]

  加快我国投资监管的建设,首先要明确投资监管的目标。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金融投资发展的现实要求,投资监管的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机构客户的利益,保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等。在金融投资市场中,众多投资者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信息而无所适从,往往会做出错误的选择;即使资金雄厚的大投资者,也可能并不精通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因此,有的经纪人可能会利用客户投资知识的缺乏而做出有损客户利益的投资行为。同样,有时客户也可能故意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如大量透支或违约等。所以,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必要对投资市场加强监督和管理,以杜绝或尽量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②维护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和促进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一国的货币信用体系,包含了汇率、信贷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及金融条法等,所以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关系到投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而利率、汇率等货币信用体系构成要素并不会自动达到平衡,受政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变量是经常波动的,为了保持这些变量的稳定,平衡货币供求关系,投资监管必须把维持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其目标之一。目前,我国货币信用体系混乱,企业间相互拖欠,“三角债”问题长期不能解决,银行放出的贷款回收困难,资金周转不灵,企业需要的生产发展资金无法落实,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执行。投资的低效率和结构失衡加剧了通货膨胀国民经济陷入困境。因此,在我国目前,投资监管的首要目标应该是维护货币信用关系的正常进行,保障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业走出困境,实现投资规模和结构的优化。

  ③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确保金融机构掌握在合适人选的手中。之所以把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作为投资监管的目标之一,是因为稳健经营是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的关键。为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目标,一个有效的方法便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由适当的人选进行。为此,监管机构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资格做出规定,设立专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其经营活动,保证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

  以上三个层次的投资监管目标中,第一层次的目标是最高层次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第二层次的目标是这一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第三层次的目标是这些基本精神和目标在具体监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把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当作投资监管的首要目标,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高度依赖于货币信用体系提供的高效服务,如果这个体系出现故障,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害。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精神基础是广大居民和企业对这一制度的普遍信心,这种信心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③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把监管目标具体落实到每个金融机构,不仅是对具体监管工作的指导,也是因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整个社会已经形成和发展了广泛的货币信用关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障碍都可能波及和损害整个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就必须从对每一个金融机构的监督做起。

  ②体现同国际接轨和国际合作监管的要求。面对当前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跨国银行的发展,一家银行的失败不仅影响其所在国家的货币信用体系的稳定,而且还会损害其分支机构所在国货币信用制度的稳定,因此,就有必要针对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监管。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王淑敏,蔡静主编.投资经营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
  2. 李焕林,刘茂盛主编.投资学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3.
  3. 吕洪霞,冯莉主编.投资管理.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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