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79个条目

房屋搬迁许可证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1]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房屋的单位获得行政许可,能够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只有当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有利于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供的要件[2]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其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对象、拆迁的实施步骤,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居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房源情况,涉及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预算情况,以及拆迁期限、具体时间安排等;(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3]

  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印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式样填写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后来作了修订)。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栏目有: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迁人(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分东西南北),拆迁非住宅建筑面积,拆迁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备注,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填发日期。

  另外,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需要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存根内容有:

  (1)编号;

  (2)拆迁人;

  (3)建设项目;

  (4)项目地点;

  (5)项目批文;

  (6)规划批文;

  (7)用地批文;

  (8)其他批文:

  (9)拆迁计划;

  (10)资金情况;

  (11)拆迁方案;

  (12)拆迁实施单位;

  (13)拆迁范围;

  (14)拆迁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15)拆迁期限

  (16)发证日期;

  (17)备注;

  (18)经办人;

  (19)签发人。

  存根与许可证之间有骑缝编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条指引[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f1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2.《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1991年7月8日建设部发布)(略)

  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谭启平,赵勇山主编.房地产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叶天泉,花景新,温世瑞等主编.房地产市场辞典.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05.
  3. 李光荣主编;贵州省房地产业协会编;翟非等编纂.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解答.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05.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jane409.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房屋搬迁许可证"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