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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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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要约规则[1]

  强制要约规则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强制要约规则的目的与条件[2]

  其目的也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股权较为分散时,持有30%股份的股东就可对公司进行控制,也易对中小股东造成压榨等损害情形,据此,应赋予中小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强制出售其股票给大股东的权利,即选择退出公司的权利。

  其生效要件为:(1)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份。(2)该股份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的。(3)投资者决定继续收购。继续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事实。

参考文献

  1. 黄果天主编.经济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7.
  2. 王作全主编.商法学 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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